本人三一翡翠灣業主, 去年辦理入住時交裝修押金3000, 打牆押金1000, 物業費1800+, 電費押金500,及垃圾清運、證件工本費等共計6000餘元, 試問這些收費是否合理?去年年底我裝修結束, 今年年初去退裝修押金時, 物業聲稱要住滿三個月才能退(並且要在入住當天向物業報裝修停止, 開始入住, 從此開始計算三個月), 待三個月期限到時, 物業又會以每月只有10萬元退款限額已滿為由要求下個月再來申請退款, 並且退款時要扣除部分物業費(裝修前所繳物業費已交至本年度9月份), 原繳電費押金500不退(說是等三一所有樓盤完工之後退)還有其他不詳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