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導在攻讀北京電影學院在職藝術碩士研究生學位期間, 被無故取消答辯資格, 山東省濟寧市藝術創作研究所編劇謝天然將北京電影學院起訴至法院, 要求撤銷對其處理的決定。
記者上午(6月1日)獲悉, 海澱法院審理後, 認定北京電影學院作出的被訴取消碩士學位決定違反法定程式, 故一審判令撤銷北京電影學院於2015年7月2日作出的關於對謝天然取消碩士學位的決定。
案情編劇起訴學校稱取消碩士學位違法
謝天然訴稱, 2012年9月, 他考入北京電影學院, 攻讀三年學制的文學系在職藝術碩士研究生學位(MFA)。
謝天然稱, 導師劉某對其學業不聞不問, 當他找劉某要求指導學業時, 劉某以他不是管理範圍內的學生為由, 拒絕了他的要求。 他向北京電影學院領導反映, 並要求更換導師。 誰知劉某此後不僅舉報他創作的劇本《為夢而生》涉嫌抄襲, 還在畢業答辯之際再次舉報他抄襲。
謝天然稱, 校領導開會研究認為他創作的《為夢而生》並非抄襲, 但在他進入答辯現場後, 在毫無預兆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 被告知取消答辯資格, 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被告:學位論文剽竊取消學位合法
記者瞭解到, 此案庭審時, 北京電影學院答辯稱, 該單位作出取消原告碩士學位的決定, 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調查原告學位論文的基礎上, 經過慎重的考慮, 在程式上完全合法。
經學校審查, 原告學位論文第一章“劇作心理學”部分, 從體例到文字、片例剽竊率超過了七成;在其論文第二章“人物心理學”、第三章“觀眾心學”部分, 主要剽竊自百度百科和相關的心理學專著, 剽竊率高達九成;結語部分共300字, 全部竊自《編劇心理學導論》。
學校認為, 原告的行為嚴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 故作出的取消碩士學位的決定完全符合教育部的相關規定。
同時, 為證明所述, 北京電影學院在法定舉證期限內, 向法庭出示了原告謝天然的答辯申請表、學位作、評語表、答辯記錄、答辯委員會決議書、北京電影學院文學系關於取消2015屆MFA謝天然答辯資格的決定及補充材料、對比資料、取消碩士學位決定、申訴書等證據, 同時出具相關文件依據等, 證明他們在處理原告的問題上程式合法。
判決學校程式違法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之處
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 北京電影學院認定謝天然提交的學位論文存在嚴重抄襲剽竊行為, 對謝天然作出取消碩士學位決定。
此外, 北京電影學院在取消碩士學位決定中僅載明“根據《處理辦法》和《授予細則》等有關規定”, 未明確告知謝天然作出被訴決定所依據的具體規定, 適用法律亦存在不當之處。
綜上, 北京電影學院作出的被訴取消碩士學位決定違反法定程式, 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之處, 故此, 海澱法院一審判令撤銷北京電影學院於2015年7月2日作出的關於對謝天然取消碩士學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