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少了可以“漲”
兩女孩起訴生父, 每月撫養費增加500元
兩個不同年齡的女孩, 在父母離婚後隨母親生活, 隨著自身長大所需費用增多, 她們將自己的父親起訴到了法院。
父母離婚時, 張甜才7歲。 海口龍華法院判決她由母親撫養, 父親張軍每個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2014年, 張軍將撫養費增加到了1000元每個月。 隨著物價上漲, 已經13歲的張甜需要的費用越來越多, 而母親徐梅檢查出腦梗塞等病。 於是, 張甜起訴父親, 要求每月承擔其撫養費3000元。
同樣起訴生父要求漲撫養費的還有尹婷。 尹婷的父母在她不滿2歲的時候離了婚,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 加上物價的上漲, 其學費、生活費等各項支出不斷提高, 其實際生活成本已較其父母離婚時大為增加。 因此, 龍華法院分別判決張軍、尹傑每月支付女兒張甜、尹婷撫養費1500元, 直至兩人年滿18周歲。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