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機動車採取資格認證措施, 未達到駕駛資格的, 不能駕駛機動車。 車輛所有人應對機動車進行妥善管理, 如果管理不善,
肖某與楊某是舅舅外甥關係,
2016年8月4日, 肖某要到鎮上辦事, 便到舅舅楊某家取車, 楊某問清借車目的後便同意借車, 肖某取得鑰匙後駕駛楊某的二輪摩托車外出, 途中由於肖某駕駛速度過快沒有及時避讓與原告莊某駕駛的人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 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肖某、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後經交管部門認定, 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楊某作為肇事二輪摩托車車主, 對車輛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明知肖某未滿18周歲且無機動車駕駛證, 違章駕車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法官說法:
隨著機動車進入千家萬戶, 機動車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 涉及的賠償案件也越來越多。 我國對機動車駕駛員採取資格准予管理方式, 對於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取得資格的人員禁止駕駛機動車。 如果未取得資格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若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情況下, 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與肇事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