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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外甥私借舅舅車輛出事故 所有人管理不善要擔責

我國對機動車採取資格認證措施, 未達到駕駛資格的, 不能駕駛機動車。 車輛所有人應對機動車進行妥善管理, 如果管理不善,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肖某(17周歲)在車主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借走楊某的摩托車使用, 在行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輪車主莊某受傷。 近日, 金壇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對自有摩托車管理不善, 應與肖某連帶賠償莊某18000餘元。

肖某與楊某是舅舅外甥關係,

都在一個村裡生活, 兩家相距不遠。 平時舅舅楊某的二輪摩托車和車鑰匙隨意放在自家院子裡, 肖某初中畢業一直在鎮上打工養活自己, 肖某(17周歲, 無摩托車駕駛證)平時如需用車, 便徑直找到車鑰匙將車輛開走使用, 並不需舅舅同意, 楊某對外甥疼愛有加, 平時對此種情況從未加以制止。

2016年8月4日, 肖某要到鎮上辦事, 便到舅舅楊某家取車, 楊某問清借車目的後便同意借車, 肖某取得鑰匙後駕駛楊某的二輪摩托車外出, 途中由於肖某駕駛速度過快沒有及時避讓與原告莊某駕駛的人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 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肖某、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後經交管部門認定, 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莊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莊某因該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18000餘元, 後訴至法院請求肖某及楊某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楊某作為肇事二輪摩托車車主, 對車輛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明知肖某未滿18周歲且無機動車駕駛證, 違章駕車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但對此並未加以制止, 而是對該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 致使肖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楊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遂判決楊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與肖某連帶賠償莊某18000餘元。

法官說法:

隨著機動車進入千家萬戶, 機動車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 涉及的賠償案件也越來越多。 我國對機動車駕駛員採取資格准予管理方式, 對於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取得資格的人員禁止駕駛機動車。 如果未取得資格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若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情況下, 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與肇事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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