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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民國官員編寫的公民教材

李慎之先生生前曾經說過, 如果一個人真的還有下一輩子的話, 他最大的志願就是在下一輩子當一輩子的中學公民教員。

他還說, 如果自己能編一套公民課本, 將是二十一世紀裡給祖國、給人民的最好的禮物。 遺憾的是, 李慎之先生沒來得及編寫一套公民教材便齎志以歿。 不過, 他對公民教育、公民教材的重視, 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最近, 偶然發現, 李慎之先生沒能實現的願望, 八十年前卻已有人圓滿達成。

此人是徐逸樵。 他不但以一人之力完成了六冊公民教材的編寫, 且教材本身即冠以《徐氏公民》的名稱, 這在民國公民教育大潮中也是罕見的現象。

《徐氏公民》于1931年由著名民營出版機構世界書局出版, 當時的徐逸樵, 任國民黨中央總部訓練部總幹事, 並兼任國民黨軍需學院教授, 以這樣的身份編寫的公民教材, 自然值得今人關注。 筆者手頭有一冊《徐氏初中公民》,

是1934年9月第10版, 而初版日期是1933年7月, 短短一年多時間裡已出到10版, 足見此書受歡迎的程度。

然而, 這樣驕人的成績, 放在民國澎湃洶湧的公民教育運動中考察, 其實還不算耀目。 學界近年的研究揭示, 1917年到1929年, 是民國公民教育的黃金時代。 1917年, 商務印書館推出了劉大紳編、教育部審定的共和國教科書《公民須知》, 供國民學校修身科學生用, 這是最早以“公民”命名的初級教科書。 1922年12月新學制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在南京開會通過《中小學課程綱要》草案, 將原有的修身科改為公民科。 1924年, 江蘇省教育廳、上海家庭日新會、基督教青年會及中華職業教育社聯合發起全國公民教育運動, 1926年, 江蘇教育會議將每年5月3日至9日定為“公民教育運動周”。

這一由教育界、基督教會和新聞界推動的公民教育運動一直持續到1929年前後, 形成現代歷史上公民教育的黃金時代, 公民教材的編寫、出版也蔚為大觀, “養成健全的公民”成為重要的教育目標。

“新學制教科書”由1924年5月初版, 高級小學使用李澤彰編、王雲五校的《新學制公民教科書》共四冊, 初中的《新學制公民教科書》共三冊, 由法學家周鯁生編寫。 商務印書館是公民教材出版的主力軍, 其編寫的公民教材印量更大, 多在幾百版以上。 幾十年後, 李慎之先生回憶自己上初中時的公民課, 用的就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教材。 公民課上教授的國家(或政府)的權力與責任, 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給他打下了終生的思想烙印, 以至於晚年時自嘲地說, 自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當過五年委員, 也算是參加國家立法工作了, 可是所依憑的法律知識居然不過是六十年前從初中學到的那一點兒東西。

《徐氏公民》出版的1931年, 公民教育運動已經走過黃金時代。 國民黨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後, 黨化教育開始向學校滲透, 1929年8月教育部頒佈的《中學校課程標準》已經沒有公民課, 而代之以“黨義科”, 因教育界的抵制, 三年後“黨義科”取消, 公民教育回歸, 但是, 此後的公民教材中, 三民主義的意識形態內容開始滲入。 這一點, 在徐逸樵編寫的教材中也有突出反映。 不過, 以今日的需求與眼光來看, 《徐氏公民》中的內容仍然可圈可點, 即便是對三民主義的宣傳,

也自有其誠懇之處。

以筆者手頭的這本《徐氏初中公民》第一冊為例。 此冊內容共分“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兩編, 其中後者占全書三分之二的篇幅。 “社會生活”介紹社會、家庭、學校、政黨、民眾團體的概念、起源及功用。 “政治生活”編分七章, 分別為:國家、民權和法權、三權分立制的政府、民權的運用、吾國中央政府的組織和職權、地方政府和地方自治、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其中, 對於民權、司法獨立、選舉及地方自治, 編寫者最為用心。

關於“民眾團體”的功用, 《徐氏公民》的看法是:民眾團體通過組織民眾運動, 來“實現某種特殊的利益, 解除某種特殊的苦痛”, 所以“社會上民眾團體愈多, 組織愈健全, 運動愈發達, 則民眾的利益也愈增進, 地位也愈提高”。作為執政黨中的一員,對於民眾團體及民眾運動的價值與意義,能有這樣的認識,應該說是難能可貴的。

民權是貫穿“政治生活”編的主線,其他都圍繞這一核心概念展開。書中分別介紹了英、法、美三國爭民權的歷史,對於民權伸張過程中的關鍵事件、重要思想及法典,都有提綱挈領的介紹,如介紹英國時突出介紹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典》中規定的國王不得停止或違背國家的大法,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稅及增設常備軍,不得干涉國會中之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罰金或刑罰,不得阻止人民之請願這樣的內容。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則是法國部分的主要內容。

民權與治權(政府權力)如何平衡?《徐氏公民》對此完全採用孫中山的設計,即用人民的四權,也即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也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考試、監察五權。

對於三權分立制的政府,《徐氏公民》著墨頗多,其中對議院職責,介紹其在立法、財政的預決算、募債、增稅及監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並介紹了“議會政治就是預算政治”這一說法。同時,特別強調了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的意義。編寫者引用蒲賴爾的話說:“司法部的功效如何,是善良政府最好的試金石”,並引入了違憲審查的理念與實踐:“在歐美各國,司法部的職權,不但在解釋和應用普通的法律,以為民眾伸正義,並且有許多國家,對於違背憲法的法律或命令,允許司法部有裁判之權,而這種權力,也可以說是司法部最重要的職權。”而正因為司法部身負如此重大的職責,就必須保持其獨立尊嚴的地位。編寫者接下來介紹了各國維持司法獨立的三個原則:(一)除了大赦特赦外,任何機關不得過問法院的判決,更無權推翻;(二)法官的任期,或終身制,或任期制,除非受懲戒處分,中途不能免職;(三)給予法官優厚薪給以養廉。筆者讀到這部分內容時,感慨陡生。這些理念與思想,自己即使在大學階段,也未曾被教育者所施予,但八十多年前的初中生卻已經能如此完備地接觸到,不能不令人一歎。

對於選舉權,《徐氏公民》如是告誡:“選舉時所投的一票,足以決定被選者的稱職不稱職。萬一投得不得當,就無異自己雇傭惡吏來加害自己。”可謂苦口婆心。

地方自治與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本冊的最後兩章。編寫者認為,地方自治是國家政治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健全,地方自治是否健全是判斷的標準,而縣級自治,是地方自治的關鍵,也是憲政的起點。對此,編寫者採用了《建國大綱》為中國實現憲政所設計的遞進路徑,從縣級自治起步,逐步上延,實現省級、國家一級領導人的選舉和憲法的制定,從而締造中國的憲政大業。儘管歷史沒有給那一代中國人實現這一夢想的機會,但彼時能將憲政夢想普及到初中生幼小的心靈中,就值得我們向那一代的教育者們致敬。

在個人權利與義務中的人身自由權一條中,編寫者引用了《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內提審。”關於言論出版自由,則表述如下:言論是思想和信仰的表示,這種表示,無論出諸口頭,或筆諸文字,或印刷為刊物,在法治國應視為個人神聖的權利,不得妄加干涉。對於言論自由的意義,編寫者進一步寫道:“政府如果不准人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不但個人的思想受到束縛,就是學術也不會因討論而進步,政治也不能有所借鑒而利改進。”這些內容,不由得讓筆者聯想到一個事實:即使在專制、蒙昧大行其道的半個多世紀,仍然有人頑強地保持著獨立思考的精神,甚至不惜以身相殉,其原因,或許與當年如此深入的公民教育不無關係吧。

徐逸樵早年留學日本,學養深厚,其政治生涯也不可謂不成功。《徐氏公民》出版後,他先後擔任過國民黨政府第二十集團軍秘書長、政治部主任,第三十一集團軍政治特派員,陝西省立政治學院院長,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訓練處處長,國民黨政府駐日本軍事代表團顧問等職。三十年代他還與雷震一起創辦過《中國新論》雜誌,並任總編輯。1978年他從日本回大陸定居。

1980年10月,徐逸樵游泰山,途中遇見汗流不止、面色土黃的背磚人,回來後賦詩一首,題為“悲泰山負磚人”,中有“負磚人!負磚人!昔日‘爬山虎’,哪有你們苦!聞道已無苦役制,何以自甘如此苦?”“爬山虎”為解放前給有錢者抬轎達頂嶺之人力夫。徐逸樵回國後,曾先後受到過周恩來與鄧穎超的接見,可謂座上賓,但他並不因此而一味美言,這或許就是公民精神的閃光吧。

地位也愈提高”。作為執政黨中的一員,對於民眾團體及民眾運動的價值與意義,能有這樣的認識,應該說是難能可貴的。

民權是貫穿“政治生活”編的主線,其他都圍繞這一核心概念展開。書中分別介紹了英、法、美三國爭民權的歷史,對於民權伸張過程中的關鍵事件、重要思想及法典,都有提綱挈領的介紹,如介紹英國時突出介紹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典》中規定的國王不得停止或違背國家的大法,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稅及增設常備軍,不得干涉國會中之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罰金或刑罰,不得阻止人民之請願這樣的內容。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則是法國部分的主要內容。

民權與治權(政府權力)如何平衡?《徐氏公民》對此完全採用孫中山的設計,即用人民的四權,也即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也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考試、監察五權。

對於三權分立制的政府,《徐氏公民》著墨頗多,其中對議院職責,介紹其在立法、財政的預決算、募債、增稅及監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並介紹了“議會政治就是預算政治”這一說法。同時,特別強調了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的意義。編寫者引用蒲賴爾的話說:“司法部的功效如何,是善良政府最好的試金石”,並引入了違憲審查的理念與實踐:“在歐美各國,司法部的職權,不但在解釋和應用普通的法律,以為民眾伸正義,並且有許多國家,對於違背憲法的法律或命令,允許司法部有裁判之權,而這種權力,也可以說是司法部最重要的職權。”而正因為司法部身負如此重大的職責,就必須保持其獨立尊嚴的地位。編寫者接下來介紹了各國維持司法獨立的三個原則:(一)除了大赦特赦外,任何機關不得過問法院的判決,更無權推翻;(二)法官的任期,或終身制,或任期制,除非受懲戒處分,中途不能免職;(三)給予法官優厚薪給以養廉。筆者讀到這部分內容時,感慨陡生。這些理念與思想,自己即使在大學階段,也未曾被教育者所施予,但八十多年前的初中生卻已經能如此完備地接觸到,不能不令人一歎。

對於選舉權,《徐氏公民》如是告誡:“選舉時所投的一票,足以決定被選者的稱職不稱職。萬一投得不得當,就無異自己雇傭惡吏來加害自己。”可謂苦口婆心。

地方自治與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本冊的最後兩章。編寫者認為,地方自治是國家政治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健全,地方自治是否健全是判斷的標準,而縣級自治,是地方自治的關鍵,也是憲政的起點。對此,編寫者採用了《建國大綱》為中國實現憲政所設計的遞進路徑,從縣級自治起步,逐步上延,實現省級、國家一級領導人的選舉和憲法的制定,從而締造中國的憲政大業。儘管歷史沒有給那一代中國人實現這一夢想的機會,但彼時能將憲政夢想普及到初中生幼小的心靈中,就值得我們向那一代的教育者們致敬。

在個人權利與義務中的人身自由權一條中,編寫者引用了《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內提審。”關於言論出版自由,則表述如下:言論是思想和信仰的表示,這種表示,無論出諸口頭,或筆諸文字,或印刷為刊物,在法治國應視為個人神聖的權利,不得妄加干涉。對於言論自由的意義,編寫者進一步寫道:“政府如果不准人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不但個人的思想受到束縛,就是學術也不會因討論而進步,政治也不能有所借鑒而利改進。”這些內容,不由得讓筆者聯想到一個事實:即使在專制、蒙昧大行其道的半個多世紀,仍然有人頑強地保持著獨立思考的精神,甚至不惜以身相殉,其原因,或許與當年如此深入的公民教育不無關係吧。

徐逸樵早年留學日本,學養深厚,其政治生涯也不可謂不成功。《徐氏公民》出版後,他先後擔任過國民黨政府第二十集團軍秘書長、政治部主任,第三十一集團軍政治特派員,陝西省立政治學院院長,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訓練處處長,國民黨政府駐日本軍事代表團顧問等職。三十年代他還與雷震一起創辦過《中國新論》雜誌,並任總編輯。1978年他從日本回大陸定居。

1980年10月,徐逸樵游泰山,途中遇見汗流不止、面色土黃的背磚人,回來後賦詩一首,題為“悲泰山負磚人”,中有“負磚人!負磚人!昔日‘爬山虎’,哪有你們苦!聞道已無苦役制,何以自甘如此苦?”“爬山虎”為解放前給有錢者抬轎達頂嶺之人力夫。徐逸樵回國後,曾先後受到過周恩來與鄧穎超的接見,可謂座上賓,但他並不因此而一味美言,這或許就是公民精神的閃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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