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慎之先生生前曾經說過, 如果一個人真的還有下一輩子的話, 他最大的志願就是在下一輩子當一輩子的中學公民教員。
最近, 偶然發現, 李慎之先生沒能實現的願望, 八十年前卻已有人圓滿達成。
此人是徐逸樵。 他不但以一人之力完成了六冊公民教材的編寫, 且教材本身即冠以《徐氏公民》的名稱, 這在民國公民教育大潮中也是罕見的現象。
《徐氏公民》于1931年由著名民營出版機構世界書局出版, 當時的徐逸樵, 任國民黨中央總部訓練部總幹事, 並兼任國民黨軍需學院教授, 以這樣的身份編寫的公民教材, 自然值得今人關注。 筆者手頭有一冊《徐氏初中公民》,
然而, 這樣驕人的成績, 放在民國澎湃洶湧的公民教育運動中考察, 其實還不算耀目。 學界近年的研究揭示, 1917年到1929年, 是民國公民教育的黃金時代。 1917年, 商務印書館推出了劉大紳編、教育部審定的共和國教科書《公民須知》, 供國民學校修身科學生用, 這是最早以“公民”命名的初級教科書。 1922年12月新學制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在南京開會通過《中小學課程綱要》草案, 將原有的修身科改為公民科。 1924年, 江蘇省教育廳、上海家庭日新會、基督教青年會及中華職業教育社聯合發起全國公民教育運動, 1926年, 江蘇教育會議將每年5月3日至9日定為“公民教育運動周”。
“新學制教科書”由1924年5月初版, 高級小學使用李澤彰編、王雲五校的《新學制公民教科書》共四冊, 初中的《新學制公民教科書》共三冊, 由法學家周鯁生編寫。 商務印書館是公民教材出版的主力軍, 其編寫的公民教材印量更大, 多在幾百版以上。 幾十年後, 李慎之先生回憶自己上初中時的公民課, 用的就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教材。 公民課上教授的國家(或政府)的權力與責任, 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徐氏公民》出版的1931年, 公民教育運動已經走過黃金時代。 國民黨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後, 黨化教育開始向學校滲透, 1929年8月教育部頒佈的《中學校課程標準》已經沒有公民課, 而代之以“黨義科”, 因教育界的抵制, 三年後“黨義科”取消, 公民教育回歸, 但是, 此後的公民教材中, 三民主義的意識形態內容開始滲入。 這一點, 在徐逸樵編寫的教材中也有突出反映。 不過, 以今日的需求與眼光來看, 《徐氏公民》中的內容仍然可圈可點, 即便是對三民主義的宣傳,
以筆者手頭的這本《徐氏初中公民》第一冊為例。 此冊內容共分“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兩編, 其中後者占全書三分之二的篇幅。 “社會生活”介紹社會、家庭、學校、政黨、民眾團體的概念、起源及功用。 “政治生活”編分七章, 分別為:國家、民權和法權、三權分立制的政府、民權的運用、吾國中央政府的組織和職權、地方政府和地方自治、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其中, 對於民權、司法獨立、選舉及地方自治, 編寫者最為用心。
關於“民眾團體”的功用, 《徐氏公民》的看法是:民眾團體通過組織民眾運動, 來“實現某種特殊的利益, 解除某種特殊的苦痛”, 所以“社會上民眾團體愈多, 組織愈健全, 運動愈發達, 則民眾的利益也愈增進, 地位也愈提高”。作為執政黨中的一員,對於民眾團體及民眾運動的價值與意義,能有這樣的認識,應該說是難能可貴的。
民權是貫穿“政治生活”編的主線,其他都圍繞這一核心概念展開。書中分別介紹了英、法、美三國爭民權的歷史,對於民權伸張過程中的關鍵事件、重要思想及法典,都有提綱挈領的介紹,如介紹英國時突出介紹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典》中規定的國王不得停止或違背國家的大法,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稅及增設常備軍,不得干涉國會中之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罰金或刑罰,不得阻止人民之請願這樣的內容。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則是法國部分的主要內容。
民權與治權(政府權力)如何平衡?《徐氏公民》對此完全採用孫中山的設計,即用人民的四權,也即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也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考試、監察五權。
對於三權分立制的政府,《徐氏公民》著墨頗多,其中對議院職責,介紹其在立法、財政的預決算、募債、增稅及監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並介紹了“議會政治就是預算政治”這一說法。同時,特別強調了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的意義。編寫者引用蒲賴爾的話說:“司法部的功效如何,是善良政府最好的試金石”,並引入了違憲審查的理念與實踐:“在歐美各國,司法部的職權,不但在解釋和應用普通的法律,以為民眾伸正義,並且有許多國家,對於違背憲法的法律或命令,允許司法部有裁判之權,而這種權力,也可以說是司法部最重要的職權。”而正因為司法部身負如此重大的職責,就必須保持其獨立尊嚴的地位。編寫者接下來介紹了各國維持司法獨立的三個原則:(一)除了大赦特赦外,任何機關不得過問法院的判決,更無權推翻;(二)法官的任期,或終身制,或任期制,除非受懲戒處分,中途不能免職;(三)給予法官優厚薪給以養廉。筆者讀到這部分內容時,感慨陡生。這些理念與思想,自己即使在大學階段,也未曾被教育者所施予,但八十多年前的初中生卻已經能如此完備地接觸到,不能不令人一歎。
對於選舉權,《徐氏公民》如是告誡:“選舉時所投的一票,足以決定被選者的稱職不稱職。萬一投得不得當,就無異自己雇傭惡吏來加害自己。”可謂苦口婆心。
地方自治與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本冊的最後兩章。編寫者認為,地方自治是國家政治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健全,地方自治是否健全是判斷的標準,而縣級自治,是地方自治的關鍵,也是憲政的起點。對此,編寫者採用了《建國大綱》為中國實現憲政所設計的遞進路徑,從縣級自治起步,逐步上延,實現省級、國家一級領導人的選舉和憲法的制定,從而締造中國的憲政大業。儘管歷史沒有給那一代中國人實現這一夢想的機會,但彼時能將憲政夢想普及到初中生幼小的心靈中,就值得我們向那一代的教育者們致敬。
在個人權利與義務中的人身自由權一條中,編寫者引用了《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內提審。”關於言論出版自由,則表述如下:言論是思想和信仰的表示,這種表示,無論出諸口頭,或筆諸文字,或印刷為刊物,在法治國應視為個人神聖的權利,不得妄加干涉。對於言論自由的意義,編寫者進一步寫道:“政府如果不准人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不但個人的思想受到束縛,就是學術也不會因討論而進步,政治也不能有所借鑒而利改進。”這些內容,不由得讓筆者聯想到一個事實:即使在專制、蒙昧大行其道的半個多世紀,仍然有人頑強地保持著獨立思考的精神,甚至不惜以身相殉,其原因,或許與當年如此深入的公民教育不無關係吧。
徐逸樵早年留學日本,學養深厚,其政治生涯也不可謂不成功。《徐氏公民》出版後,他先後擔任過國民黨政府第二十集團軍秘書長、政治部主任,第三十一集團軍政治特派員,陝西省立政治學院院長,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訓練處處長,國民黨政府駐日本軍事代表團顧問等職。三十年代他還與雷震一起創辦過《中國新論》雜誌,並任總編輯。1978年他從日本回大陸定居。
1980年10月,徐逸樵游泰山,途中遇見汗流不止、面色土黃的背磚人,回來後賦詩一首,題為“悲泰山負磚人”,中有“負磚人!負磚人!昔日‘爬山虎’,哪有你們苦!聞道已無苦役制,何以自甘如此苦?”“爬山虎”為解放前給有錢者抬轎達頂嶺之人力夫。徐逸樵回國後,曾先後受到過周恩來與鄧穎超的接見,可謂座上賓,但他並不因此而一味美言,這或許就是公民精神的閃光吧。
地位也愈提高”。作為執政黨中的一員,對於民眾團體及民眾運動的價值與意義,能有這樣的認識,應該說是難能可貴的。民權是貫穿“政治生活”編的主線,其他都圍繞這一核心概念展開。書中分別介紹了英、法、美三國爭民權的歷史,對於民權伸張過程中的關鍵事件、重要思想及法典,都有提綱挈領的介紹,如介紹英國時突出介紹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典》中規定的國王不得停止或違背國家的大法,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稅及增設常備軍,不得干涉國會中之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罰金或刑罰,不得阻止人民之請願這樣的內容。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則是法國部分的主要內容。
民權與治權(政府權力)如何平衡?《徐氏公民》對此完全採用孫中山的設計,即用人民的四權,也即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也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考試、監察五權。
對於三權分立制的政府,《徐氏公民》著墨頗多,其中對議院職責,介紹其在立法、財政的預決算、募債、增稅及監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並介紹了“議會政治就是預算政治”這一說法。同時,特別強調了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的意義。編寫者引用蒲賴爾的話說:“司法部的功效如何,是善良政府最好的試金石”,並引入了違憲審查的理念與實踐:“在歐美各國,司法部的職權,不但在解釋和應用普通的法律,以為民眾伸正義,並且有許多國家,對於違背憲法的法律或命令,允許司法部有裁判之權,而這種權力,也可以說是司法部最重要的職權。”而正因為司法部身負如此重大的職責,就必須保持其獨立尊嚴的地位。編寫者接下來介紹了各國維持司法獨立的三個原則:(一)除了大赦特赦外,任何機關不得過問法院的判決,更無權推翻;(二)法官的任期,或終身制,或任期制,除非受懲戒處分,中途不能免職;(三)給予法官優厚薪給以養廉。筆者讀到這部分內容時,感慨陡生。這些理念與思想,自己即使在大學階段,也未曾被教育者所施予,但八十多年前的初中生卻已經能如此完備地接觸到,不能不令人一歎。
對於選舉權,《徐氏公民》如是告誡:“選舉時所投的一票,足以決定被選者的稱職不稱職。萬一投得不得當,就無異自己雇傭惡吏來加害自己。”可謂苦口婆心。
地方自治與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本冊的最後兩章。編寫者認為,地方自治是國家政治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健全,地方自治是否健全是判斷的標準,而縣級自治,是地方自治的關鍵,也是憲政的起點。對此,編寫者採用了《建國大綱》為中國實現憲政所設計的遞進路徑,從縣級自治起步,逐步上延,實現省級、國家一級領導人的選舉和憲法的制定,從而締造中國的憲政大業。儘管歷史沒有給那一代中國人實現這一夢想的機會,但彼時能將憲政夢想普及到初中生幼小的心靈中,就值得我們向那一代的教育者們致敬。
在個人權利與義務中的人身自由權一條中,編寫者引用了《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內提審。”關於言論出版自由,則表述如下:言論是思想和信仰的表示,這種表示,無論出諸口頭,或筆諸文字,或印刷為刊物,在法治國應視為個人神聖的權利,不得妄加干涉。對於言論自由的意義,編寫者進一步寫道:“政府如果不准人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不但個人的思想受到束縛,就是學術也不會因討論而進步,政治也不能有所借鑒而利改進。”這些內容,不由得讓筆者聯想到一個事實:即使在專制、蒙昧大行其道的半個多世紀,仍然有人頑強地保持著獨立思考的精神,甚至不惜以身相殉,其原因,或許與當年如此深入的公民教育不無關係吧。
徐逸樵早年留學日本,學養深厚,其政治生涯也不可謂不成功。《徐氏公民》出版後,他先後擔任過國民黨政府第二十集團軍秘書長、政治部主任,第三十一集團軍政治特派員,陝西省立政治學院院長,國民黨中央組織部訓練處處長,國民黨政府駐日本軍事代表團顧問等職。三十年代他還與雷震一起創辦過《中國新論》雜誌,並任總編輯。1978年他從日本回大陸定居。
1980年10月,徐逸樵游泰山,途中遇見汗流不止、面色土黃的背磚人,回來後賦詩一首,題為“悲泰山負磚人”,中有“負磚人!負磚人!昔日‘爬山虎’,哪有你們苦!聞道已無苦役制,何以自甘如此苦?”“爬山虎”為解放前給有錢者抬轎達頂嶺之人力夫。徐逸樵回國後,曾先後受到過周恩來與鄧穎超的接見,可謂座上賓,但他並不因此而一味美言,這或許就是公民精神的閃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