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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高新區檢察院:存疑訴訟證據請鑒定人來解釋說理

案發是否發神經 司法鑒定來澄清

“被告人, 你對案發時無精神病發的司法鑒定有無異議?”

“無異議”

“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有!我對這個司法鑒定持否定態度, 此鑒定意見不準確。 ”

“既然辯護人有疑義, 下面請鑒定人到庭說明原由……”

6月2日, 在黑龍江省大慶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騫某故意傷害案件審理過程中, 為釋疑辯護人對關鍵性證據是否採信, 庭審中, 檢察機關申請了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並說理解疑。

2016年11月10日, 被告人騫某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來到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油資訊大廈七樓正合聯眾公司。 因以前騫某向該公司借貸5萬元, 未能按期還款, 並被多次催繳。 這一日, 騫某來到該公司找到職員安某。 因一時話不投機, 便憤怒地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安某腹部連紮兩刀。 其中一刀致安某大網膜破裂, 第二刀沒紮中。 同年11月10日,

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6年12月15日, 經公安機關鑒定, 安某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案發後, 騫某家屬提出要求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 2017年2月20日, 大慶市第三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騫某的鑒定意見為:對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但庭審並不一帆風順。

“我作為辯護人對司法鑒定的準確性有異議。 為何不在案發後即進行司法鑒定?為何要到病情相對穩定時才進行?” “我們的鑒定是在嚴格的合法的, 鑒定本身就是實點鑒定, 綜合考慮了嫌疑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況, 是科學的客觀的。 ”

“我所掌握的醫學臨床鑒定精神分裂可不像你們所說的司法鑒定那樣。 對我的當事人鑒定更應該注重臨床狀態, 而不是事後的司法鑒定。 ”“臨床精神鑒定與司法精神鑒定有著本質區別。

我們是在綜合考慮環境處境下判斷其行為不作為精神病。 一是案發當時神志清醒, 只是由現實刺激引起的行為反應;二是當事人作案動機明確……”

辯護方試圖做著無罪辯護, 鑒定人依據作案人行為實點的狀態闡釋說理。

“讓鑒定人、證人出庭支持公訴, 這既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的內在要求, 也是庭審實質化的具體表現。 ”據該院檢察長鐘國慶介紹, 此起案件是一件普通的傷害案。 案情並不複雜, 控辯雙方的焦點在於司法鑒定的合理準確性上。 在庭前該院公訴人已經掌握了這一庭審中可能出現的證據變化, 並早已經做了充分準備, 一方面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說理作證,

另一方面, 注重同步錄音錄影證據的運用, 有效防止被告人的翻供與偽證。

“請鑒定人、證人、偵查人員等出庭作證, 這將是訴訟中的常態。 ”鐘國慶說, 這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的內在要求, 從而也實現了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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