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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兩廣涉穿山甲刑案高發 胚胎活體成食材藥材

澎湃新聞

因為"慘案"頻現, 穿山甲不斷地被拉回公眾視野。

近日, 上海海關查獲了3.1噸穿山甲鱗片, 估算是由5000到8000只的穿山甲身上提取, 這是我國海關查獲的最大一起走私進口穿山甲鱗片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以"穿山甲"、"刑事"為關鍵字,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出252份相關刑事裁判文書, 共涉及181起獵捕、殺害穿山甲, 走私,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穿山甲及其製品的刑事案件。

其中, 穿山甲刑事案件高發地的前五位是雲南、廣東、廣西、浙江、湖南, 分別為45起、30起、26起、23起和17起。

判決書中載明的涉案穿山甲活體數量總計不少於5390只,

死(凍)體不少於6110只, 鱗片約4987.91千克, 以及少數無法統計的胚胎、腳趾甲等製品(不包含上海海關剛剛查獲的3.1噸穿山甲鱗片)。

穿山甲及製品多被入藥或食用

252份刑事裁判文書涉及的181起穿山甲及其製品刑事案件, 涉及雲南、廣東、浙江、廣西、湖南、福建、上海、江蘇、河南、安徽、江西、海南、北京、西藏、天津、河北、四川、貴州18個省份, 有334名被告受審, 案件裁判年份從2006年橫跨至2017年。

其中, 雲南、廣東、浙江、廣西、湖南的案件數排名前五, 分別為45起、30起、26起、23起和17起。

181起案件, 除32起走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動物製品案, 1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外, 其餘案件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案。

關於涉案穿山甲的最終流向, 裁判文書中載明的有限資訊顯示,

穿山甲及製品多被入藥或食用。

以雲南省為例, 在寫明目的的18起案件中, 有6起案件顯示, 被告人走私或非法運輸、收購穿山甲及製品是看重其"藥用價值", 為了"做藥引"、"藥用"或"給爺爺治病"。 另有8起案件中穿山甲作為食材, 在集市或餐館出售。

食用穿山甲的情況在廣西、湖南、浙江等地多次出現。 澎湃新聞注意到, 部分裁判文書中要麼寫明穿山甲是在某酒店庫存中被查獲, 要麼寫明是原本將售往某地某餐館、會所, 抑或穿山甲及其製品的購買者本身為某餐廳廚師、採購人員等。

澎湃新聞對181起案件判決書中部分載明的走私、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穿山甲及製品數量進行統計得出, 涉案穿山甲活體數量總計不少於5390只,

死(凍)體不少於6110只, 鱗片約4987.91千克, 以及少數胚胎、腳趾甲等製品無法統計。

依據少數判決書寫明的估算價值, 上述181起穿山甲刑事案件涉案金額不少於894萬元。

廣西一團夥8月內走私4171只穿山甲

澎湃新聞比較發現, 走私穿山甲及其製品的案件在雲南、廣東、廣西高發, 運輸方式涵蓋水、陸、空運。

雲南省的45起穿山甲刑事案件中, 有8起為走私案, 這8起案件中走私的穿山甲活體及甲片均來自緬甸, 通過公路以車輛運輸的方式進入中國, 其中, 騰密公路是一主要通道。

廣西的3起走私案則有所不同。 走私的穿山甲活體及其製品均來自越南, 且走水路, 通過船運進入中國, 多為在碼頭卸貨後有受雇傭的人驅車前來取貨,

再通過公路轉運至其他地市。

其中, 走私穿山甲數量最大的案件, 由廣西北海市中級法院在2016年3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 2013年9月起至2014年4月期間, 該團夥成功走私的穿山甲數量達4171只, 其中2014年4月11日案發當日, 偵查機關在交易現場查扣了24只穿山甲活體。

判決書顯示, 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4月11日, 被告人林某、許某景、李某鳳從越南組織穿山甲貨源, 通過中越界河北侖河偷運至我國廣西東興市交給何某梅等人的東興公司, 並聯繫好廣東省相應地市購買穿山甲的買家接貨。

該團夥採用保貨的方式走私, 即保貨公司事先把一定金額的錢交給貨主, 按照約定將貨主從越南偷運入境的貨物從某個地點運送貨主指定的地點安全交貨,

貨主支付運費, 如果出現貨物被抓或損失的情形, 保貨公司就按約定的金額賠償給貨主, 在東興市區接運從越南走私入境的穿山甲, 從中賺取運輸利潤。

而上海的6起走私案均系在浦東國際機場被海關查獲, 走私物品均為穿山甲鱗片。 判決書顯示, 6起案件涉案穿山甲鱗片總計重量為402.05千克, 價值人民幣90.98萬元, 即一千克穿山甲鱗片售價折合人民幣約為2262.97元。

與雲南、廣西多從緬甸、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走私不同, 上海的6起案件中穿山甲鱗片均來自非洲國家, 如奈及利亞、衣索比亞、赤道幾內亞。

賣給會所16只穿山甲獲利17萬余元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 則是穿山甲從中國邊境地區流入到中國其他地區的一個典型案例。

姚孟軍長期居住雲南並在中緬邊境等地收購穿山甲、熊掌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用於出售,胡大儒通過姚孟軍介紹結識了"陳二"和"趙某某"(兩人軍另案處理),二人發展胡大儒為下線在湖南為其銷售穿山甲等。胡大儒將所收貨款通過銀行匯款至"陳二"的帳戶,每月可以從"陳二"處領取報酬1至2萬元,並可按成本價從"陳二"處進購穿山甲用於自己出售。

2013年元月至3月17日案發,胡大儒分5次接收"陳二"從廣西發運的72只穿山甲,並將穿山甲出售到湖南衡陽、四川成都、福建莆田、上海、長沙等地。

2012年6月,姚孟軍聯繫上在長沙經營野味生意的劉建平,開始向劉建平出售穿山甲、熊掌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劉建平在湖南建立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的銷售網路,包括湖南麓山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沁園會所(簡稱沁園會所)、翡翠匯餐飲有限公司(簡稱翡翠匯)、湖南湘泰餐飲、私家珍藏菜館、中堂會茶樓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餐飲公司、會所均是穿山甲的買方。

胡大儒、姚夢軍、劉建平一案的判決中寫到,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7日,劉建平、孫平向沁園會所共出售穿山甲16只,計200.1斤,銷售金額達176950元。

雖然進價不菲,但買方沁園會所賣給顧客同樣能夠獲取不低的利潤。2014年10月,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對沁園會所採購員慎某、餐館廚師長王某二人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由王某收購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工成菜肴在沁園會所出售給顧客消費,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沁園會所共從劉建平處收購穿山甲12只,計155.5斤,熊掌3只,計23.4斤,非法獲利35750元。

判決書顯示,胡大儒、姚孟軍等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罪一案,主犯最高獲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3交警查扣3只穿山甲後托人出售獲利1.5萬元

在非法收購、出售穿山甲的刑事案件中還曾出現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穿山甲擅自出售以謀取私利的行為。

浙江省常山縣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衢州支隊一大隊民警鄭某甲和協警盧定富等人將執勤過程中查扣到3只穿山甲活體交由被告人童龍山出售,並由此獲得贓款15000元。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2年3月的某一天,鄭某甲、盧定富與王某丁在杭金衢高速公路(G60)窯上卡點執勤時,王某丁從一輛大客車上查獲三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查獲穿山甲後,三人並未按規定將穿山甲移交林業部門處理,而擅自決定將三隻穿山甲私下處理,由童龍山幫忙出售。

數天后,童龍山將三隻穿山甲出售並給了鄭某甲15000元,鄭某甲將其中的9000元匯給民警張江星,將剩餘的6000元自己留下。張江星又從中拿出2000元給了協警盧定富並將剩餘的錢用於警組吃夜宵、外出活動等花費。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江星自動到常山縣人民檢察院投案。

最終,盧定富和鄭某甲被常山縣人民法院判處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分別獲刑6個月、1年。

根據判決書描述,張江星將事後違法所得用於警組活動經費,主觀惡性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除刑事處罰。

(注:本稿件引用資料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統計,非全樣本)

姚孟軍長期居住雲南並在中緬邊境等地收購穿山甲、熊掌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用於出售,胡大儒通過姚孟軍介紹結識了"陳二"和"趙某某"(兩人軍另案處理),二人發展胡大儒為下線在湖南為其銷售穿山甲等。胡大儒將所收貨款通過銀行匯款至"陳二"的帳戶,每月可以從"陳二"處領取報酬1至2萬元,並可按成本價從"陳二"處進購穿山甲用於自己出售。

2013年元月至3月17日案發,胡大儒分5次接收"陳二"從廣西發運的72只穿山甲,並將穿山甲出售到湖南衡陽、四川成都、福建莆田、上海、長沙等地。

2012年6月,姚孟軍聯繫上在長沙經營野味生意的劉建平,開始向劉建平出售穿山甲、熊掌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劉建平在湖南建立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的銷售網路,包括湖南麓山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沁園會所(簡稱沁園會所)、翡翠匯餐飲有限公司(簡稱翡翠匯)、湖南湘泰餐飲、私家珍藏菜館、中堂會茶樓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餐飲公司、會所均是穿山甲的買方。

胡大儒、姚夢軍、劉建平一案的判決中寫到,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7日,劉建平、孫平向沁園會所共出售穿山甲16只,計200.1斤,銷售金額達176950元。

雖然進價不菲,但買方沁園會所賣給顧客同樣能夠獲取不低的利潤。2014年10月,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對沁園會所採購員慎某、餐館廚師長王某二人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由王某收購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工成菜肴在沁園會所出售給顧客消費,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沁園會所共從劉建平處收購穿山甲12只,計155.5斤,熊掌3只,計23.4斤,非法獲利35750元。

判決書顯示,胡大儒、姚孟軍等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罪一案,主犯最高獲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3交警查扣3只穿山甲後托人出售獲利1.5萬元

在非法收購、出售穿山甲的刑事案件中還曾出現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穿山甲擅自出售以謀取私利的行為。

浙江省常山縣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衢州支隊一大隊民警鄭某甲和協警盧定富等人將執勤過程中查扣到3只穿山甲活體交由被告人童龍山出售,並由此獲得贓款15000元。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2年3月的某一天,鄭某甲、盧定富與王某丁在杭金衢高速公路(G60)窯上卡點執勤時,王某丁從一輛大客車上查獲三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查獲穿山甲後,三人並未按規定將穿山甲移交林業部門處理,而擅自決定將三隻穿山甲私下處理,由童龍山幫忙出售。

數天后,童龍山將三隻穿山甲出售並給了鄭某甲15000元,鄭某甲將其中的9000元匯給民警張江星,將剩餘的6000元自己留下。張江星又從中拿出2000元給了協警盧定富並將剩餘的錢用於警組吃夜宵、外出活動等花費。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江星自動到常山縣人民檢察院投案。

最終,盧定富和鄭某甲被常山縣人民法院判處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分別獲刑6個月、1年。

根據判決書描述,張江星將事後違法所得用於警組活動經費,主觀惡性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除刑事處罰。

(注:本稿件引用資料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統計,非全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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