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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微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援和條件保障, 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

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 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 支援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 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專案、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五十條 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 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並及時修訂。

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或者修訂, 並在其網站上公佈, 供公眾免費查閱。

國家推動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

第五十一條 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 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 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五十二條 國家採取措施, 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 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 促進和規範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 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 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 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 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向社會公告相關資訊;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活動, 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製中藥製劑的, 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 發佈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不相符的, 由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准檔, 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違反本法規定, 發佈中醫醫療廣告有前款規定以外違法行為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 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 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範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六十二條 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範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六十二條 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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