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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論]劉昌松專欄:如何避免“共用單車”變成“獨享單車”

法的精神

劉昌松專欄

據媒體報導, 近日, 廈門市莊姓女子因把“ofo”小黃車的車漆刮掉, 重新噴上藍色, 車身上的二維碼、車牌等資訊被油漆覆蓋, 硬是將共用單車改成了“獨享單車”, 被該市思明區警方以涉嫌盜竊處以10日拘留。 報導稱, 這是廈門因盜竊共用單車被拘的第一案。 (3月16日《廈門日報》)

據說, 像莊女士的這種做法並非個例, 投放有小黃車的26個城市或多或少都有存在。 那麼, 這類案件定性為治安盜竊違法是否準確?有的人開一個戶即控制多輛共用單車(我女兒昨天專門給我試了一下小黃車, 確有這個缺陷),

供家人和朋友獨佔使用, 按照廈門警方的處理邏輯, 自然因多次盜竊就成立盜竊罪了;而在北京, 類似情形是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之治安違法來處理的。 到底哪種定性更準確?我個人認為, 北京警方的定性準確些。

所謂盜竊,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 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盜竊可分為一般盜竊和盜竊犯罪, 兩者的行為目的和方式一樣, 區別主要在於數額和次數等。 例如盜竊一次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 即成立盜竊罪;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則成立治安違法;若盜竊2次以下數額較小是治安違法, 盜竊3次以上即成立盜竊罪。

莊某們將共用單車改成“獨享單車”的行為,

最不符合盜竊定性的地方是, 莊某們只是較長時間霸佔單車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甚至在使用時還交納租金。 只是莊某們出差等時可能一周不使用單車, 小黃車公司就一周沒有租金收入, 給經營公司造成的損失還是蠻大的。 這種通過對財產毀損性控制來減少所有者財產價值的行為, 更符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

當然, 一個人用破壞性方式控制多輛小黃車, 嚴重影響小黃車公司的生產經營, 雖不能用盜竊罪追究, 但可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處理, 該罪刑期一般為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 最高可達7年, 不至於放縱這類嚴重侵權行為。

但我更想強調的是, 靠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來維護共用單車的經營秩序,

保護經營公司的利益, 力度是很大, 效果也會很好, 但因查處成本高, 不應也不可能成為主要手段。 防範和控制單車經營風險, 主要還是經營者自己的責任。 人是趨利避害的生物, 如果單車經營公司的監管漏洞太多, 也會促使用戶去鑽監管空子來謀取自身利益。 我認為, 應當採取合同手段和技術手段並舉的方式, 來防控經營風險, 這裡還是以小黃車為例。

實踐中, 小黃車丟失、毀損或以各種方式獨佔享用的情況大量存在, 但還未見小黃車公司對任何一名用戶按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追究的報導。 有人認為, 可能與追責成本太高有關, 這或許是一個重要因素, 但我認為, 可能與其共用協議對扣劃押金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關係更大。

如果約定了經營公司發現用戶自行加鎖或變相加鎖, 即扣劃部分押金或者全部押金;隨意將車停在哪些地方如何扣劃押金, 等等, 便可讓用戶增加違約成本且具有可操作性。 當然, 追究侵權責任一般得通過訴訟方式進行, 對證據要求高, 維權成本高, 不可成為常態。

為此, 建議在使用者掃描APP時, 不僅有電子合同文本, 更重要的是違約扣劃押金條款要凸顯出來, 並讓用戶單獨點擊確認。

再談談技術防控手段。 我們知道, 小黃車在技術防範風險方面確實存在不少漏洞, 例如一個用戶能同時使用多輛單車(萬一遇到不良用戶, 損失會無限放大)、無法通過G PS定位鎖定車輛位置(用戶無法確定, 公司也無法確定,

難以找回車輛)、一個車鎖固定一個開鎖密碼且終身不變(人為地破壞了編號, 別人即無法使用, 而記住密碼的人能無償使用)等等, 都是很大的漏洞, 這為一個用戶同時控制多輛單車或不付費而使用單車提供了可能。

有網友稱這是小黃車公司的一種策略, 其想讓用戶低價甚至無償使用來最大限度佔領市場, 逼迫摩拜等公司高價收購它。 我認為這一判斷的猜測成分太大, 若不是這樣, 小黃車公司還真應好好學學摩拜, 人家咋能做到準確定位, 做到一個用戶同時只能使用一部單車, 而你們就做不到?

總之, 共用單車是城市的一道風景線, 可以一直亮麗下去, 我不同意“憑國人現在的素質, 還不配享用”的說法。 我更相信“好的制度使壞人變好, 差的制度使好人變壞”的法律格言。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差的制度使好人變壞”的法律格言。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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