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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詐騙村民31噸乾果被判刑

河南太康籍一男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車牌, 以空車配貨簽訂運輸合同方式, 騙取村民大棗、葡萄乾共計31餘噸後逃匿。 近日, 新疆哈密市伊州區法院一審以該男子以犯合同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涉案未追回贓物折價款依法予以追繳。

案件審理查明:2015年12月初, 被告人侯某以李和的身份資訊與李某、何某共同經營的位於哈密市北出口的一物流資訊部, 簽訂了把大棗從五堡運到山東滕州的運輸合同, 經在五堡經營托運部的木某聯繫, 駕駛使用虛假車牌號的豫P-6Z386號貨車來到哈密市五堡鎮,

騙取該村五名村民價值232000元的29噸大棗及價值46000元的2噸葡萄乾後逃匿, 被告人侯某將紅棗存儲在委託石某租用的劉某位於河南省平頂山市光華路街道辦事處程莊村263號的三間門面房, 購買豫P-C3585號車與石某、張某將部分紅棗、葡萄乾出售, 2016年3月, 石某將剩餘15.57噸紅棗存放在河南省大香山物聯城運營有限公司冷庫。 案發後追回價值124560元的大棗15.57噸。

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認定事實證據, 本案中被詐騙的大棗及葡萄乾數量為被害人木某陳述、被告人侯某供述相互印證部分, 即大棗29噸, 葡萄乾2噸,

大棗價格以三級哈密五堡幹紅棗每公斤8元計算, 葡萄乾價格以五堡大顆粒葡萄乾每公斤23元計算, 故本案的犯罪數額應為278000元。 被告人侯某當庭自願認罪, 贓物部分追回, 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張慶元、張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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