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流轉價款能否“水漲船高”?

[案情]

2001年, 原告李某等4戶村民與被告楊某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 約定:李某等4戶村民將其承包田共16畝集中流轉給楊某從事養殖業, 承包期6年, 流轉價款為2001年至2002年每畝每年40元, 2003年以後每畝每年80元, 李某等16畝承包地的農業稅費由楊某負擔。 合同簽訂後, 雙方如約履行。 2004年, 國家對農業政策調整。 該縣有關部門規定:自2004年起實行土地流轉指導價, 最低標準是每畝每年200元。 原告李某等4戶村民多次要求被告增加流轉價款遭到拒絕, 遂訴至法院, 要求變更承包合同, 增加流轉價款至200元。

[評析]

農村稅費改革前, 農村承包地的流轉大多是無償流轉,

甚至還有倒貼給接包戶一些錢的“倒貼皮”現象。 稅費改革後取消了農業稅, 種田收益明顯增加, 因此, 許多農戶感到繼續按當時確定的土地流轉價格履行有失公平, 便紛紛要求增加流轉金, 這種現象在法律上屬於情勢變更。

實踐中, 引起的土地流轉價格波動造成有失公平的因素有很多, 如市場風險、土地升值、利潤增加等原因, 這些均不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 不能隨意反悔要求增加流轉金。 本案中, 原告李某等4戶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出去, 雖是真實意思表示, 在當時是公平的, 但由於農業政策的重大調整使雙方訂立合同的基礎發生變化, 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導致顯失公平,

符合情勢變更的範圍和條件, 故法院可以對土地流轉價格予以調整。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