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
姜先生在悅來電腦科技公司購買了一款筆記型電腦,
可是僅使用了半年左右電腦就壞了。
今年4月25日,
姜先生將電腦送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維修。
7天后,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將修好的電腦交達順托運部托運給姜先生。
次日,
托運部就電話通知姜先生前往取包裹,
可是等姜先生到托運部時卻發現包裹不見了。
此後,
就賠償事宜,
姜先生拿著電腦購買發票與托運部開具給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的托運單,
在托運部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之間來回奔波多次均無果。
無奈之下,
6月12日,
姜先生遂將達順托運部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一併訴至法院,
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
達順托運部辯稱自己只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發生了業務關係,
與姜先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則認為已將修好的電腦交達順托運部托運,
自己已完成義務,
電腦丟失與己無關,
概由托運部負責。
近日,
法院作出判決,
由悅來電腦科技公司賠償姜先生電腦損失5700元人民幣,
達順托運部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說法
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
其一,
將修好的電腦交回姜先生是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的法定義務。
姜先生將電腦交由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修理,
在姜先生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承攬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在姜先生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之間返修電腦的承攬合同關係中,
姜先生是定作人,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是承攬人。
作為承攬人,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負有交付工作成果的法定義務,
具體體現為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必須將修好的電腦交付回給姜先生。
其二,
達順托運部基於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對姜先生不直接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應向對方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達順托運部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關係中,
合同的當事人分別是達順托運部與悅來電腦科技公司,
因此,
未能履行交付電腦義務的達順托運部,
應向債權人悅來電腦科技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其三,
托運部丟失電腦應由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向定作人姜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修好的電腦)交付給定作人姜先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姜先生自己來公司取回電腦,
二是由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將修好的電腦交第三人轉交給姜先生。
而本案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將修好的電腦托運回姜先生,
就是屬於第二種交付方式。
但悅來電腦科技公司將修好的電腦交托運後,
並不意味著其交付義務已完成,
只有等姜先生從托運部取回電腦交付行為才算真正結束,
在此之前,
作為承攬人,
悅來電腦科技公司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達順托運部因遺失了包裹致使無法向姜先生交付電腦,
屬於“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範疇,
因此,
相對于姜先生而言,
作為債務人的悅來電腦科技公司應當向債權人姜先生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