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
那麼, 民法總則跟我們老師、家長、孩子有啥關係?
關係太大了!
從生到死, 從簽合同做生意到結婚生子繼承收養, 老百姓的一切皆離不開民法, 所以, 民法也被稱為社會生活的大百科, 它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活。 對於我們家長、老師來說也不例外!而且呀, 在此次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中, 不少內容也和我們作為家長的責任義務有關, 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歲下調至八歲、比如監護制度有了變化、比如胎兒的利益也將得到保護, 等等。
所以呀, 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民法總則》有什麼需要我們老師、家長知道的內容吧!
民法總則中的這些變化,
家長、老師要知道!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
從10歲下調至8歲
變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總則中,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 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典型事件
日前, 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 事實上, 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準的提高, 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準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 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 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專家解讀
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 適當降低年齡充分尊重他們的自主權。
所謂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說, 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 比如,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 不滿十周歲的小學生獨立買東西、交學費等行為都是無效的。 以往我們生活中開玩笑說:孩子都會“打醬油”了,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8歲孩子獨自一人去“打醬油”, 才是有效的。
但是, 隨著社會發展和教育水準的提高, 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也在不斷提高。 如果還按照以前的規定, 不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權,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後仍可追訴
變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 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 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 追究侵害方的責任, 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帳”。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發佈“女童保護”2016年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
“女童保護”統計, 2016年全年媒體公開報導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為多人受害但沒寫具體人數的,按3人計算)。
專家解讀
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
這是本次民法總則修改的一個創新之處,從立法原意上看,也確實可以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後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對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個涉及犯罪的問題,要追責很關鍵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取得相應證據。如果不及時追究責任,無法取得相應證據,就有可能讓侵害人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是在法律上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並不代表著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責。在受到侵害後,要第一時間及時報案或者保存相應證據。
三、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變化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於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網路上瘋傳著一段視頻,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讓人心痛。視頻中的年輕媽媽身著粉紅色外套、棕黃色褲子。天氣較為寒冷,而還不會走路的寶寶滾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寶寶車就在年輕媽媽的身旁。寶寶滾落在地上後,年輕媽媽用腳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動作力道很大。隨後,年輕媽媽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專家解讀
從家庭監護到社會監護。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
總則特別提出,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並且,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而有關組織的構成主體中包括學校等主體,這一點值得注意,這意味著以後學校乃至社會也將加入到孩子的監護之中。
四、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變化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後,卻並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後,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專家解讀
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呼籲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的聲音都很大。
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的這一規定,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設置了範圍和條件,即只在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法律關係範圍而且必須是出生時存活的胎兒。這樣既保護了胎兒出生後應該獲得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一旦胎兒出生即死亡情況下相關利益方有處分的權利。
五、弱勢群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變化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典型事件
近日,貴州一中學被曝上課期間學生上廁所需脖掛“如廁牌”,否則將被記過。校方稱為了學生安全和學習。今日,當地教育局發出通知,此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管理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目前,該學校已取消這一規定。
專家解讀
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權利受侵害,如有規定也要保護。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還有特別的保護規定的,而這些規定又是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的,要按照特別保護規定執行。這不僅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完善和補充規定,而且也體現了立法者對這些群體的特別關注。
專家為法學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資深教育媒體人翁小平
2016年全年媒體公開報導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為多人受害但沒寫具體人數的,按3人計算)。專家解讀
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
這是本次民法總則修改的一個創新之處,從立法原意上看,也確實可以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後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對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個涉及犯罪的問題,要追責很關鍵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取得相應證據。如果不及時追究責任,無法取得相應證據,就有可能讓侵害人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是在法律上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並不代表著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責。在受到侵害後,要第一時間及時報案或者保存相應證據。
三、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變化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於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網路上瘋傳著一段視頻,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讓人心痛。視頻中的年輕媽媽身著粉紅色外套、棕黃色褲子。天氣較為寒冷,而還不會走路的寶寶滾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寶寶車就在年輕媽媽的身旁。寶寶滾落在地上後,年輕媽媽用腳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動作力道很大。隨後,年輕媽媽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專家解讀
從家庭監護到社會監護。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
總則特別提出,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並且,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而有關組織的構成主體中包括學校等主體,這一點值得注意,這意味著以後學校乃至社會也將加入到孩子的監護之中。
四、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變化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後,卻並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後,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專家解讀
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呼籲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的聲音都很大。
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的這一規定,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設置了範圍和條件,即只在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法律關係範圍而且必須是出生時存活的胎兒。這樣既保護了胎兒出生後應該獲得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一旦胎兒出生即死亡情況下相關利益方有處分的權利。
五、弱勢群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變化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典型事件
近日,貴州一中學被曝上課期間學生上廁所需脖掛“如廁牌”,否則將被記過。校方稱為了學生安全和學習。今日,當地教育局發出通知,此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管理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目前,該學校已取消這一規定。
專家解讀
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權利受侵害,如有規定也要保護。
總則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還有特別的保護規定的,而這些規定又是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的,要按照特別保護規定執行。這不僅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完善和補充規定,而且也體現了立法者對這些群體的特別關注。
專家為法學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資深教育媒體人翁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