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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開著輪胎掉了,共用單車安全誰來保障?

隨著ofo、摩拜等一系列共用單車的普及, 共用單車迅速在各大城市掀起一股時尚風潮, 它們不僅解決了短途出行不便的問題, 並且租借和歸還也十分方便, 引來讚譽。 也因為如此, 與之相伴的“共用”概念被迅速普及, 共用的概念真正走入了普通民眾的視線。

只不過, 新興的事物總會有其“照顧不周”的一面, 最近茶哥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則消息。

6月3日, 上海一個小夥駕駛一輛Evcard租賃電動汽車, 在行駛過程中, 汽車的左前輪竟然掉了。 而且車輪在汽車停止後, 仍往前滾了100多米才停下來。 事故發生後, 小夥按照車輛事故應急處理要求, 打開雙閃並嘗試把三角警示牌放到車後去, 不料三角牌也已壞掉, 無法支立, 導致這輛車在事故發生的二十分鐘後仍被後車追尾撞擊。 警方趕到現場後, 發現該輛車的後胎也爆了一個。

在隨後的事故調查中, 由於小夥表示”自己所行駛的路段非常平穩, 不存在自己的問題所導致車輪損毀“。 那麼在問及是否是車輛本身具有問題導致事故發生, 該公司的客服負責人陳女士表示:“Evcard共用汽車是有安全保障的, 除了正常保養外, 我們的工作人員還會在巡視中, 對車輛進行檢查。

該事件的發生有可能是因為客戶所駕駛的路段過於複雜”而且李女士還表示:”共用汽車會按照車輛保養手冊的規定進行保養“。

由於該事件還在警方的調查之中, 茶哥無法對此事件做出評價, 但從該事件的蛛絲馬跡中, 我們不難發現在共用概念下,

共用汽車這個新興事物有以下幾個疑點。

問題一:誰來保證車況的安全

眾所周知, 車況是否安全在排除人為因素外很大程度決定了事故發生的幾率, 這也是咱們考駕照時, 最先教導的安全知識。 但是, 不少“共用汽車”App在其免責條款中都有一條規定:概不就汽車做出任何保證,

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 包括任何關於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證。 如果會員在駕駛過程中確定汽車可能帶來不安全, 應立即停止使用汽車並聯繫客服。

這一免責規定, 是目前“共用汽車”的“槽點”所在。 畢竟, 對於經營者來說, 提供安全的服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像此類掉輪子事件中,雖然公司方面在調查中表示汽車是按照使用手冊的規定來保養的,但我們都知道汽車的保養時間不應該是”死“的, 特別是租車行業,由於人為操作不當或使用次數過多,汽車的損耗一般都比較快,保養次數自然要比自家用車更頻繁。

那麼假設該事件確實是由汽車本身問題導致,那麼是否這一紙免責條約就能避免共用汽車不受追責呢?其實不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一旦在使用“共用汽車”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平臺不得通過格式條款來免責。

所以茶哥建議大家以後在租用共用汽車時,應該自行先檢查車輛的基本安全,若事故發生時非人為造成,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問題二:事故分責如何界定

在該事件中,最讓人感興趣的是事故發生後的責任界定問題,畢竟該車還導致追尾事故發生。

如果要認定責任,客觀來看共用汽車的安全問題其實就是汽車租賃的安全問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承擔責任,除非是汽車本身存在故障,才是平臺的問題。簡單點說:即共用汽車在面臨交通事故時,需要區分是雙方駕駛員責任還是汽車本身瑕疵帶來的產品責任。前者只需依照現有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規範進行歸責即可,而後者所產生的產品責任則可以訴諸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平臺自身的“免責條款”不能免除此類法定責任。

所以說,事故發生後最終的裁定結果是由警方調查判斷決定的,非任意一方的一面之詞。在這一塊,我們倒不用過於擔心哪一方會有失偏頗。儘管如此,目前我國對這塊新興產業仍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雙方利益的。

總結

作為新興行業,共用汽車遠遠不止茶哥此次提出的這兩個疑問和難點。例如在今年4月份,成都市一位大學生借用朋友帳號租用了一輛共用汽車,卻發生了交通事故。汽車將站在路邊打車的三名行人撞倒,其中一人當場死亡,一人膝蓋粉碎性骨折。更令人震驚的是,該用戶的駕照已扣滿12分。這類利用他人資訊認證隱患導致嚴重事故發生該如何解決和杜絕?

又如上海劉先生于去年9月份在EVCARD網點租用了一輛寶馬之諾1E電動車前往市區赴宴,結果途中發生爆胎。但是10月14日EVCARD公司告知他,修理費用竟高達一萬多元,而且須他個人全部承擔!這類事件是否存在天價收費的現象?

提供安全的服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像此類掉輪子事件中,雖然公司方面在調查中表示汽車是按照使用手冊的規定來保養的,但我們都知道汽車的保養時間不應該是”死“的, 特別是租車行業,由於人為操作不當或使用次數過多,汽車的損耗一般都比較快,保養次數自然要比自家用車更頻繁。

那麼假設該事件確實是由汽車本身問題導致,那麼是否這一紙免責條約就能避免共用汽車不受追責呢?其實不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一旦在使用“共用汽車”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平臺不得通過格式條款來免責。

所以茶哥建議大家以後在租用共用汽車時,應該自行先檢查車輛的基本安全,若事故發生時非人為造成,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問題二:事故分責如何界定

在該事件中,最讓人感興趣的是事故發生後的責任界定問題,畢竟該車還導致追尾事故發生。

如果要認定責任,客觀來看共用汽車的安全問題其實就是汽車租賃的安全問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承擔責任,除非是汽車本身存在故障,才是平臺的問題。簡單點說:即共用汽車在面臨交通事故時,需要區分是雙方駕駛員責任還是汽車本身瑕疵帶來的產品責任。前者只需依照現有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規範進行歸責即可,而後者所產生的產品責任則可以訴諸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平臺自身的“免責條款”不能免除此類法定責任。

所以說,事故發生後最終的裁定結果是由警方調查判斷決定的,非任意一方的一面之詞。在這一塊,我們倒不用過於擔心哪一方會有失偏頗。儘管如此,目前我國對這塊新興產業仍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雙方利益的。

總結

作為新興行業,共用汽車遠遠不止茶哥此次提出的這兩個疑問和難點。例如在今年4月份,成都市一位大學生借用朋友帳號租用了一輛共用汽車,卻發生了交通事故。汽車將站在路邊打車的三名行人撞倒,其中一人當場死亡,一人膝蓋粉碎性骨折。更令人震驚的是,該用戶的駕照已扣滿12分。這類利用他人資訊認證隱患導致嚴重事故發生該如何解決和杜絕?

又如上海劉先生于去年9月份在EVCARD網點租用了一輛寶馬之諾1E電動車前往市區赴宴,結果途中發生爆胎。但是10月14日EVCARD公司告知他,修理費用竟高達一萬多元,而且須他個人全部承擔!這類事件是否存在天價收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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