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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系列注冊商標案為什麼如此沒完沒了

關於“喬丹”系列注冊商標案, 最近又有兩條新消息在我的朋友圈刷屏, 一是最高人民檢查院受理喬丹體育商標案抗訴申請書,

另一是喬丹商標保護獲立案 多地維權為商譽。

這些案件終會怎樣審理, 我不想預測。 我只是禁不住想, “喬丹”系列注冊商標案為什麼如此沒完沒了?

我不知道準確答案, 只是假設了一下。 那麼多獨創品牌也做得很大很好, 如果當初喬丹體育不用“喬丹”注冊商標, 是不是也能做到現在的成績?而那樣的話, 是不是就沒有如此多的官司了?

最高人民法院已認定飛人喬丹享有“喬丹”姓名權, 如果飛人喬丹在2012年向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提起的70多件喬丹商標撤銷案, 全部沒有超過5年期限, 是不是就都被撤銷了?而那樣的話, 這官司是不是就不用打得如此壯烈?

只是世上沒有假如。 現實就是喬丹體育使用了“喬丹”商標, 而且做大了,

和飛人喬丹代言的耐克在同一個商場裡比鄰而居多年。 而多年的官司後, 喬丹體育依然享有第1541331號、第3148047號、第3148049號等多個“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 並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侵權訴訟。

這些注冊商標沒有被撤銷的原因, 就是飛人喬丹提起撤銷申請時, 註冊時間超過5年。

關於5年期限的問題, 在第4152827號“喬丹”商標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說得很清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規定的, 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 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本院認為, 上述規定中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法定期限,

立法者在規定該期限時已經充分考慮了在先權利人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該期限可以督促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及時主張權利, 避免爭議商標的法律效力在核准註冊後的過長時期內仍處於可爭議狀態, 從而影響注冊商標權人對爭議商標的宣傳和使用, 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 再審申請人(喬丹)在爭議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註冊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 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因此, 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公司關於再審申請人怠于保護其姓名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不予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 這一解釋同樣適用於2014年商標法關於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規定。

同時, 雖然在上面這件商標案中, 飛人喬丹確實及時行使了權利,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並不是無緣無故說他怠于保護姓名權。 畢竟喬丹體育最早的“喬丹”商標於2002年就獲准註冊了, 飛人喬丹2012年提出撤銷申請時已是十年後, 而“丹橋及圖”商標於1992年就獲准註冊, 撤銷申請時, 已是二十年後了。

也許就算飛人喬丹通通在商標註冊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 也不能保證這個商標系列案不會像現在這樣沒完沒了。 畢竟每件官司都有目的, 不管官司由飛人喬丹提起也好, 由喬丹體育公司提起也好, 無非是那句話的現實寫照:天下熙熙, 皆為利來,天下攘攘, 皆為利往。

利來利往, 社會本性。 只是君子愛財,

應取之有道。 我當然希望每件商標的註冊不僅合法合規, 而且守道德、講道義、有道理, 只是現在甚至可預見的未來似乎這依然只能是個希望。

所以, 我要再一次提醒權利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是有期限的, 過期作廢!

如果你認為一件注冊商標侵犯了你在先的姓名權、商號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私權, 請一定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 超過期限, 就算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也不會得到支持。

最後說個細節, 對於經過異議程式核准的注冊商標, 5年起算日是第二次註冊公告日, 所以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不能晚也不要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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