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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近日, 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擬召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契機, 我有幸前往岳麓區法院參加市中院組織的各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前期調研會議。 雖然人民陪審員訴前調解與人民調解組織性質完全不同, 但它對望城區法院人民陪審員訴前獨立調解小組這一特別組織如何推動調解工作, 亦存在現實的、可借鑒的意義, 作為望城區法院人民陪審員訴前獨立調解小組成員的我, 仍感不虛此行。

岳麓區法院訴前調解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各區法院前列, 該院立案庭周庭長介紹, 他們每年訴前調解的案件達2000餘件,

即平均每個工作日近8件, 大大減緩了各庭室的辦案壓力, 即使訴前調解不成功, 也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時減少了承辦法官程式上的環節。 周庭長介紹說, 訴前沒有達成調解的, 調解員會形成書面調解文書, 對案件事實加以記載, 並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 並歸入案卷, 後續, 承辦法官與調解員會進行對接、溝通, 確認調解不成功的癥結在哪裡。 這樣, 承辦法官在閱讀案卷時就會有所側重, 有所主攻, 進入後續庭審調查階段, 承辦法官只需詢問雙方對之前調解的事實是否確認即可, 無需重複調查;對於調解成功的案件, 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由此可見, 岳麓區法院的這種調解機制是趨於成熟和規範的,

但同時, 大家都存在一致的困惑和問題:首先, 是專業培訓和經費保障限制了調解的發展, 使調解可以發揮的作用逐漸薄弱;其次, 調解必須借鑒國外新的理念, 逐步剔除“大媽式”調解。 在大家暢所欲言的探討和交流中, 筆者認為:不論是哪一種形式的調解, 特別是作為人民陪審員獨立調解案件的形式, 有幾點值得吸取:

第一、業務指導和培訓是必須。 借鑒其它調解領域對培訓課時做硬性要求或規定, 參訓達到規定課時的, 才能擁有調解資格, 真正培養一批調解態度中立, 專業水準過硬, 職業道德優秀的調解專業人員;

第二、調審適當分離, 適時進行對接。 由於法官身份的特殊性, 雖然法官同樣具備調解的職能,

但他們可以隨時從調解者轉換為裁判者, 使他們所擔負的調解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也無法真正實現調解自願的原則。 所以, 將合適的案件交於訴前調解人員進行調解, 能夠真正貫徹調解自願, 實現合意解決糾紛。 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案件, 一定要確認矛盾的焦點, 建立與承辦法官的有效對接和溝通機制。

第三、借鑒國內外(美國、香港)調解先進理念, 調解是“對話”, 與訴訟之“對抗”有區別, 所以, 在調解過程中, 我們首先要做到保密、尊重、理解、聆聽, 充分地瞭解案件當事人的苦衷, 傾聽他的心聲, 走進他的心裡, 才能打開當事人的心結, 層層剝繭, 法理兼顧, 只有真正對話, 才能讓當事人放下壓力, 而不是基於對法官的權威而被動接受案件結果,

從而實現糾紛的實質解決。

第四、發正式邀請函協助調解。 對於專業領域或重大的案件, 又適合調解的, 可以發出正式邀請函, 請求專業領域或資深的、有影響力的調解員協助, 此舉不僅可以獲得調解員對案件的重視, 並全力以赴投入調解, 最大可能促成案件調解成功, 且調解員也得到了必要的被認可的尊重需求。

如今, 法官們越來越感覺到:法院這道牆已經從解決百姓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演變成了第一道防線, 這是不爭的現狀, 所以搭建一個訴前調解的平臺, 建立有效的、多元的訴前調解機制, 已經是司法改革的迫切需求。 作為人民陪審員獨立調解, 雖然不能發揮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等其他領域的專項職能,

但在諸多大大小小的民間經濟糾紛中, 依然可以發揮其特有的功能, 如果說我們能夠在以上方面加以完善或彌補, 又或者能將其他兄弟法院好的經驗或做法“拿來”, 我想, 人民陪審員獨立調解也可成為調解領域的一支獨秀, 成為法院辦案的堅強輔助。

有道是:他山之石, 用以攻玉。 走出去, 拿進來, 我們期待:人民陪審員訴前獨立調解能走出一條具有自己特色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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