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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新出臺的《海口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操作規程(試行)》, 對上述問題均予以明確規定。

征地報批前先調查補貼人數

征地報批前, 需進行專案征地調查, 國土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養老保險等, 以書面形式函告區級政府並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組織區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鎮(街)開展征地調查。

鎮(街)、區政府根據擬征土地告知書, 在10個工作日內對專案擬徵收農用地和享受繳費補貼人數等情況進行調查後上報。

調查後, 海口市國土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

列入征地補償預算, 填寫《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並送同級財政部門。

繳費補貼資金按照“專案徵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進行測算。

市財政部門審核後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人數、被徵收農用地畝數、繳費補貼資金預算等內容進行審核做意見。

要告知農民具體操作事項

征地批准後, 鎮(街)、區政府宣傳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安排告知被征地農民。

村(居)民小組落實補貼物件名單, 組織被征地農民填寫《補貼物件登記表》,

並收集被征地農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證明等影本交村(居)委會。 初審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名單公示7天無異議後, 再由鎮(街)、區政府覆核, 再次公示7天無異議後, 報市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補貼對象登記手續。

補貼物件參保情況不同處理也不同

未參加任何形式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按照規定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後, 將補貼資金記入其個人帳戶。

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由農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直接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對於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 由農保經辦機構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

與原個人帳戶養老金一併計發。

已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尚未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 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同時將繳費補貼數額記入該帳戶, 並做好封存標記。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 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 封存的繳費補貼按照40%、60%的比例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 並做好“征地補貼”標識, 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一併發放, 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 不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 根據相關規定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進行轉移或退還處理後,

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已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 由農保經辦機構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繳費補貼明細和繳費補貼到賬時間, 協調社保經辦機構按繳費補貼的40%、60%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 並做好“征地補貼”標識。 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繳費補貼資金到賬時其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增加的個人帳戶養老金, 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與原個人帳戶養老金一併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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