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二十二年度事前監督審計報告》, 長26釐米, 寬15.7釐米, 厚0.4釐米, 陳之碩署。 現藏於審計博物館。
審計博物館館藏的《審計部二十二年度事前監督審計報告》,
民國政權建立之初, 全國財務行政混亂, 政府官員貪贓枉法現象幾乎遍佈全國。 並且當時軍閥割據, 戰亂不斷, 政府財源枯竭, 債臺高築。 這樣的社會現象直接導致政府問責需求強烈, 厲行審計成為政府必然的選擇。
如何厲行審計, 在民國的政界、學術界形成了共識:不僅要嚴格執行事後審計, 更應兼行事前審計制度。 民國元年(1912年), 設立審計處, 同年制定的《暫行審查國債用途辦法》即有了事前審計的相關規定:“政府募集內外公債, 應有財政部將公債合同及其章程報告給審計處……”
民國政府遷至南京後, 1928年3月公佈的《審計院組織法》規定審計院直屬國民政府,
館藏的《審計部二十二年度事前監督審計報告》中, 關於事前審計工作可大致分為三項:一是審查支付預算及核簽支付命令事項, 二是審查收入預算及解款書報核聯事項, 三是籌畫監督地方預算之執行事項。 因自審計部成立以來, 財政部迄未將收入命令送部核簽, 故事前審計工作多偏重於支出部分。
綜觀近代世界各國的審計制度, 可以發現民國事前審計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西方制度, 但有創新和發展。 民國事前審計機關要核簽支付命令和收入命令, 這樣嚴密的事前審計制度, 是近代各國所無法比擬的。 儘管如此, 由於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 民國事前審計制度的設計與實際的運用還有相當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