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 記者從廈門海滄檢驗檢疫局獲悉, 近日, 歐盟發佈了委員會條例(EU)2017/237, 擬修訂化妝品法規(EU)No 1223/2009附錄III, 修訂內容自歐盟官方公報發佈20日後開始生效。 其中, 條目8c和9b增加及條目9a變更內容如下:
化學名稱/INN
產品名稱, 身體部位
其他
乙醇、2,2′-[(2-硝基-1,4-亞苯基)二亞胺]雙-(9CI)
(a)氧化染髮劑產品的染髮物質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使用最大濃度不得超過10%(2017年9月3日起) -禁止與亞硝基製劑同時使用; -亞硝胺成分最高含量:50 μg/kg; -在無亞硝酸的容器中保存。
(b)非氧化染髮劑產品的染髮物質
1.5%(2017年9月3日起)
1-甲基-2,6-雙-(2-羥乙基胺)-苯
氧化染髮劑產品的染髮物質
4-二苯胺、2 -甲基-2,5-硫酸二氨基甲苯
(a)氧化染髮劑產品的染髮物質
氧化條件下混合使用於頭髮或睫毛其最大濃度嚴禁超過2.0%(以自由基計)或3.6%(以硫酸鹽計)。
(b)睫毛著色類產品
檢驗檢疫提醒各有關出口歐盟化妝品生產企業, 應及時瞭解歐盟化妝品法規最新修訂內容, 並提前做好準備, 做到按規生產。 同時, 企業也可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諮詢有關技術法規的詳細內容, 避免因對歐盟新修訂的化妝品法規認識不全而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管根榮 黃琳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