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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汽海寶汽車維修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被罰1萬元

千龍網北京6月19日訊 近日, 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局開出朝環保罰字[2017]1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一汽海寶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被罰款1萬元。

朝環保罰字[2017]1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2017年3月8日,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發現, 北京一汽海寶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局對其處以1萬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 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則規定,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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