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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與日本:戰敗國面對戰爭賠款的不同做法

二戰結束以後, 重新組建起來的德國政府, 在對戰勝國賠償的問題上, 意見一致, 那就是無論如何要把法西斯德國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賠款等作為理所當然之事全部承擔接受下來。

二戰期間波蘭兒童領取救濟食物。

2010年10月3日是東西德統一20周年紀念日, 這一天德國也完成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全部賠款。 當天德國政府向法國政府交付了6870萬歐元(6.23億人民幣)的最後一筆戰爭賠款。

歷經92年還清一戰賠款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 戰勝國———協約國集團對德國提出戰爭賠償要求, 在《凡爾賽和約》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詳細地羅列了協約國所受損害。

《凡爾賽和約》本身並沒有規定德國賠款的具體數字, 只是決定要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來負責此項事務。 1920年7月, 賠償委員會簽訂的協議書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德國應付賠款的總額, 只是確定了德國向各協約國賠款的比例。

另外, 德國同意每月向戰勝國供應200萬噸煤作為賠償實物。

1921年, 賠償委員會在法國再次召開會議, 決定把德國的賠款總額定為2260億金馬克(一戰前的德國貨幣單位), 在42年之內還清, 德國的全部財富作為賠款的保證。 但德國方面對這種賠款安排表示強烈抗議, 而協約國方面又不肯讓步, 以至於出現法、比軍隊佔領德國三個城市的軍事行動。

1921年4月, 在美國的出面斡旋下, 重開賠償會議, 確定德國應付的賠款總額為1320億金馬克, 在66年之內還清, 從1921年5月1日起, 德國每年必須支付20億金馬克。 德國雖然接受了這個賠償數額, 但由於巨額的賠償導致了國內經濟和財政的嚴重危機, 賠償的繼續履行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困難。

1921年確定的1320億金馬克約相當於4.7萬噸黃金, 按現在的比價相當於約7000億歐元。 雖然賠償委員會此時把賠償金額定為1320億金馬克, 但在後來的實踐中, 這個數字接連被1924年8月16日的《倫敦協定》和1930年1月20日的《海牙協定》削減。

根據《倫敦協定》的實施計畫, 暫不規定德國賠款的總額和支付年限, 只規定在該計畫生效的第一年, 德國賠償10億金馬克, 以後逐年增加, 從第5年起每年支付25億金馬克。 為了便於德國支付賠償, 德國被允許向美英等國貸款。 後來的《海牙協定》把法國的債權又縮減為原來的三分之二。

最後, 1932年7月9日的《洛桑協定》要求德國象徵性地支付30億金馬克, 以此方式解除其全部賠償債務, 事實上當時德國並未償付這筆賠款。 這樣,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德國的賠償問題實際上僵持下來, 最初預計到1988年3月31日付清。 儘管如此, 德國從1919年到1932年間還是支付了大約360億金馬克的戰爭賠償, 其中法國從德國的賠償中得到95億。

為了讓戰後的德國有能力發展經濟從而償還賠款, 德國按照“道威斯計畫”和“楊格計畫”分別發行了國際債券。 道威斯債券總額近40億德國帝國馬克(1924年至1948年的德國貨幣單位, 相當於8億金馬克), 利息7%;楊格債券總額近15億帝國馬克, 利息5.5%。

由於債券是以德國國家名義發行的, 因此一開始被踴躍購買, 但希特勒上臺後, 德國拒絕償還債券, 而且利息也支付得極少。

1952年, 當時的聯邦德國(西德)政府參與了處理一戰賠款的“倫敦債務談判”, 1953年達成《倫敦債務協議》。

根據該協定, 西德到1983年支付了140億馬克的賠款。 另外, 希特勒1945年倒臺以後至此次談判開始前的上述債券產生的利息約為2.51億馬克。

按《倫敦債務協議》規定, 債券待德國實現統一後開始償還賠款, 只是要先行支付一筆利息。 柏林牆倒塌後, 德國實現了國家統一, 此後德國開始償還這些國際賠款, 直到2010年10月3日還清最後一筆賠款。

二戰後, 冷戰持續了幾十年, 不少債券被多次轉手, 甚至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德國的跳蚤市場上作為紀念品廉價出售。

德國1990年統一後, 對債券收藏者來說, 不啻是“天上掉餡餅”, 因為他們的債券突然值錢了———德國將根據協定支付利息。

2009年12月, 德國債務管理機構金融署表示, 德國仍在清償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要求其賠付的5600萬歐元賠款, 並一直在向許多個人帳戶轉帳。根據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凡爾賽和約》,這些獲得賠償的人都持有那時候發放的無擔保債券。

10月3日,德國政府向法國政府交付了6870萬歐元(6.23億人民幣)的最後一筆戰爭賠款。

據報導,至此,德國已處理完上述債券的約90%,如果剩餘的10%債券持有者繼續找上門,德國政府也可能照賠不誤。也就是說,即使再過幾年,一戰結束約100年後,如果有人收藏有這種債券,仍可以找德國兌現。

德國積極支付二戰賠償

二戰後期開羅會議和波茨坦會議先後召開,戰勝國共同決定,德國必須向戰勝國支付戰爭賠償。

二戰結束以後,重新組建起來的德國政府,無論是當時的聯邦德國(西德)還是民主德國(東德),在對戰勝國賠償的問題上,意見一致,那就是無論如何要把法西斯德國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賠款等作為理所當然之事全部承擔下來。

早在1951年9月27日,聯邦德國總理阿登納就在德國議會上鄭重宣告:納粹的罪行是以德國人民的名義犯下的,因此德國人要把道德上和物質上的賠償視為自己應盡的義務。表示德國將“在德意志償付能力的限度內”對猶太人在二戰中因法西斯德國的迫害所蒙受的物質損失給予賠償。

當時西方戰勝國堅持把結束佔領狀態和恢復德國主權同德國確保戰爭賠款聯在一起。1952年,德國政府同戰勝國簽訂了一個“轉讓協定”,德國承諾了加快向同盟國支付戰爭賠款的義務。

1952年3月,德國同以色列在海牙開始會談,並于同年9月10日與以色列就賠款問題簽署了“盧森堡協議”。根據該協定,德國共向以色列賠款34.5億馬克。這筆賠款雖是以國對國的形式完成的,但以色列實際上是作為一個國家來接受德國對受迫害猶太人的個人賠償。

德國還向南斯拉夫、阿爾巴尼亞、比利時、埃及、希臘等許多國家支付了戰爭賠償。到1953年年底,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共向二戰中的戰勝國主動繳納戰爭賠款824億馬克,約合330億美元。與聯邦德國1950年的國民生產總值相差無幾,隨後又自覺進行後續的賠償。

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達會議上,蘇聯向盟國首次正式宣佈了自己戰後希望得到的戰爭賠償數額———100億美元,這一數額只相當於希特勒德國給蘇聯被占領土所造成損失的13%。蘇聯代表團堅持以商品形式獲得自己應得的那部分戰爭賠償。蘇聯之所以要求以實物抵償戰爭賠償,主要是因為戰爭使蘇聯經濟受到了重創。

波茨坦會議上蘇聯仍堅持己見。但蘇聯的這一要求遭到了盟國的反對,具體的賠償數額在此次會議上並未最終確定下來。不過,這些並未對蘇聯的既定方針造成影響,事實上早在波茨坦會議之前蘇聯已經為獲得這些預支賠償款項採取了實際的步驟。

史達林聲稱希望得到德國工業和交通企業在西方的價值約5億美元的股份,它相當於德國海外投資的30%或30%的黃金儲備。

這一建議得到其他盟國的同意,蘇聯從西方佔領區得到了一些額外的工業設備。例如盟國最初曾建議給予蘇聯西占區12.5%的主要設備和7.5%的工業設備,後來又有增加。

截止到1947年3月,蘇聯從德國西占區得到了26座工廠的設備,總值為17290萬馬克,這部分戰爭賠償的15%是用商品交換而來的。隨後,蘇聯實際上再未從德國西占區得到任何設備供應。

1945年共計有40萬以上火車車皮的物資被發往蘇聯,其中242788車皮是糧食和被服,截止到1946年3月,被運到蘇聯的設備總重量約有400萬噸。以上重量基本是根據車皮及單位重量等大致估算出的。

1950年5月,應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之要求,蘇聯政府決定削減戰爭賠款總額的50%。當時該國已向蘇聯支付戰爭賠款36.58億美元。在經過削減之後,蘇聯應得的戰爭賠償總額100億美元目前只剩下31.71億美元。蘇聯從1954年1月1日提前結束了對東德的戰爭賠償要求。

1956年6月29日,德國聯邦政府制定並完成了《聯邦賠償法》。1957年7月19日,德國政府又制定了相關的《聯邦財產返還法》。1965年9月14日,出臺了《聯邦賠償法最後條款》,從而使德國的戰爭賠償完全走上了有法可循的道路。

《聯邦賠償法》規定:在二戰期間,因反納粹或因種族、信仰及世界觀不同而受到納粹德國迫害,並在生命、肉體、健康、自由、財產等方面遭受損失的人,有權向德國提出賠款要求。

據有關資料統計,從上世紀50年代初至1986年1月1日,德國共處理各類財產退賠申請1283018項,相關金額近40億馬克。加上未在官方統計範圍內的、對已移居世界各地的以色列受害人及其遺屬的賠償,德國截至1986年的賠款金額就已達900億馬克,有些非官方的統計則認為高達1000億馬克。

兩德統一後,德國還在繼續向一些尚未簽約的東歐國家進行賠款。

波蘭儘管聲明放棄繼續獲得戰爭賠償的要求,但波蘭與東歐其他國家從1954年後向西德聲明,他們沒有放棄對納粹罪行的賠償要求。經過多次與西德談判,終於在1972年,西德政府同波蘭政府簽訂了一個總付協定,給波蘭1億馬克,補償受害公民,1975年波蘭得到10億馬克信貸,利率為2.5%,另外還得到13億馬克用於支付波蘭公民從德國養老保險公司中可得到的款項。

1999年,德國政府決定從三方面繼續做好對二戰中戰勝國的賠償:戰爭賠款約1000億馬克;給納粹受害者個人賠償約1020億馬克;德國企業的賠償額約為7550億馬克。

受害國多放棄日本二戰賠償

1945年7月25日的《波茨坦公告》同樣規定了日本的戰爭賠償責任,第11條中規定:“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實物賠償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內。”

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的制定,最主要的戰略考慮是要極大地削弱日本再次發動戰爭的能力,使之不再成為美國的敵手。為此,美國在佔領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較嚴厲的政策,戰爭賠償問題也不例外。

《波茨坦公告》的規定看起來非常嚴格,但實際上存有兩個致命的漏洞:“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和“可以償付實物賠償之工業”的標準以及“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的標準模糊。所以,到1949年美國取消日本賠償時,就公然宣稱並沒有背離波茨坦精神。

1945年9月22日,美國政府公開發表的《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提出日本必須支付戰爭賠償,具體方式有二:日本存在其領土外的所有財產,應按照有關盟國當局的決定移交;除維持和平的日本經濟以及對佔領軍的供應所必需的物資和設備外,其餘一律拆遷。

戰敗後的日本由美國單獨佔領。美國出於冷戰的需要,逐步改變了對日的佔領政策,極力扶植日本的右翼勢力。在戰爭賠償方面,由於複雜的國際背景和美國的操縱,戰後多數亞洲國家放棄了對日本的索賠要求。美國從冷戰戰略和自身利益出發,導演了日本賠償政策三個階段的演變,即從嚴厲、放鬆到取消。

1945年12月7日,美國政府公開發表鮑萊使節團擬定的《日本賠償即時實施計畫》,根據這一計畫,鮑萊估計日本的賠償總額約30億美元(不含在外資產)。這樣,到1946年末,美國及遠東委員會已大體完成了對日索賠計畫工作。然而在具體實施賠償計畫時卻遇到了種種障礙,終於使日本的戰爭賠償半途而廢。

1947年1月28日,美陸軍部副部長斯特萊克為首的日本賠償特別委員會被派往日本,一個月後,該委員會從“日本是資本主義的民主主義與共產主義決戰的戰場,美國如不能在這場決戰中取勝,將永遠失去在遠東的有利地位”的觀點出發,建議徹底修改鮑萊賠償計畫,大幅度緩和日本賠償。

從1946年初開始,對日佔領當局分批指定賠償工廠。1947年4月,美國下令實施30%賠償計畫,其分配比率是,中國15%,菲律賓5%,荷屬印度5%,英屬遠東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載有賠償物資的海康號離開日本長浦灣開往中國。翌年1月,向印尼、菲律賓發出第一批賠償物資,到1950年最後一艘賠償船駛離日本為止,共拆除運走日本的機械設備53946台,特種測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價格測算,約1.65億日元。其中中國獲得賠償物為8935萬日元,印尼1903萬日元,菲律賓3132萬日元,英屬遠東殖民地2546萬日元。因此,這一時期日本的實際賠償額僅相當於鮑萊最終賠償計畫的6.7%。

1948年2月18日,第二次斯特萊克報告書發表。報告書將日本賠償計畫規模一下降到原鮑萊賠償計畫的67%。1948年5月18日,“鐘斯頓報告書”發表,由此日本賠償計畫再降至鮑萊方案的26%。

有關研究資料表明,根據鮑萊的最終賠償計畫方案,日本的賠償總額為24.7億日元(1939年價格),第二次斯特萊克賠償計畫總額降至16.5億日元,鐘斯頓賠償計畫總額再降至6.6億元。而由於美國政府於1949年5月12月單方面下令停止“中間賠償”,日本的實際賠償額比鐘斯頓賠償計畫額還要少得多。

圍繞日本賠償問題,各索賠國間的分歧延緩了賠償的進程。但最根本的原因則在美國實際掌握著對日索賠的主導權,並不顧各索賠國的利益,出爾反爾。美國放棄對日索賠,在美國的周旋下,中國、英國、蘇聯、荷蘭、澳大利亞也放棄政府對日索賠。

按照1946年3月美國政府所制定的“臨時賠償方案”計畫將提日本工業設備實物的30%作為直接受日本侵略國家的賠償物資,其中中國可得15%。但是,隨著時局的變化,美國對這個30%的賠償範圍一減再減。

這期間國民黨政府派出的中國首席代表吳半農多次嚴正交涉。但美國不予理會。最後中國分得的賠償物資約值2250萬美元,只占應賠的極小的一部分。

1978年8月12日,中日兩國在北京發表了《中日共同聲明》,中日兩國簽訂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新中國與日本正式建交,中國政府基於中日關係的大局,放棄了對日戰爭賠償要求。但是中國政府並未就聲明中的“放棄”的定義、範圍作出自己的解釋,因此中國民間對日賠償請求權從來未被放棄。

1949年年底到1951年初,隨著東亞各國民族解放運動的迅猛發展及朝鮮戰爭的爆發,美國愈加重視日本這顆“棋子”的作用,把日本經濟納入美國的全球戰備計畫,又把東南亞讓給日本開發,至於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美國的態度已完全變成“不賠償主義”。

美國的這種態度引起許多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極大不滿。菲律賓直到1950年3月仍堅持索賠40億美元的強硬立場。

1951年9月8日,在美國一手操縱下簽訂對日媾和條約。其第14條規定,日本的戰爭賠償可在日本經濟能夠自立的前提下以勞務賠償方式進行,其具體內容由日本與有關索賠國協商決定。

這一規定把索賠國與賠償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變成了平等協商關係,粗暴地踐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則和遠東委員會的有關決議。菲律賓代表痛憤地指出:“支付賠償乃是遭受日本破壞的小國取得補償其損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條約對賠償卻嚴加限制。”

如果按照對日媾和條約的賠償條款,日本決不會繼續支付賠償,而由美國操縱的聯合國也不會予以追究。不久以後,日本已經失去了其經濟上不可缺少的東亞地區的最大市場,不得不秉承美國的旨意去“開發”東南亞,於是賠償便成了日本打入東南亞的“誘餌”。

1951年年底,印尼就賠償問題首先與日本進行商談。日本與東南亞各國間的賠償談判遲至1955年才重新開始,歷時十餘載,先後與緬甸、菲律賓、印尼和南越達成協議,以勞務和實物方式,分別向上述四國支付賠償2億美元(緬)、5.03億美元(菲)、2.23億美元(印尼)和0.39億美元(南越),合計9.65億美元。此外,日本還以無償經濟援助方式向上述國家及韓國提供了4.31億美元資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國內拆除設備賠償,除被沒收的殖民地物資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戰爭賠償僅此而已。

到1995年初,日本向亞洲受害國家提供的賠款只有37.6億美元,同時,日本卻以二戰時美國強制收容日僑為名,從美國那裡得到12.5億美元補償。正是由於戰後對日本戰犯的懲處不力,日本的賠款壓力不夠,使得日本不能像德國那樣認真地反省侵略戰爭、接受歷史教訓。

並一直在向許多個人帳戶轉帳。根據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凡爾賽和約》,這些獲得賠償的人都持有那時候發放的無擔保債券。

10月3日,德國政府向法國政府交付了6870萬歐元(6.23億人民幣)的最後一筆戰爭賠款。

據報導,至此,德國已處理完上述債券的約90%,如果剩餘的10%債券持有者繼續找上門,德國政府也可能照賠不誤。也就是說,即使再過幾年,一戰結束約100年後,如果有人收藏有這種債券,仍可以找德國兌現。

德國積極支付二戰賠償

二戰後期開羅會議和波茨坦會議先後召開,戰勝國共同決定,德國必須向戰勝國支付戰爭賠償。

二戰結束以後,重新組建起來的德國政府,無論是當時的聯邦德國(西德)還是民主德國(東德),在對戰勝國賠償的問題上,意見一致,那就是無論如何要把法西斯德國在二戰中的戰爭責任、賠款等作為理所當然之事全部承擔下來。

早在1951年9月27日,聯邦德國總理阿登納就在德國議會上鄭重宣告:納粹的罪行是以德國人民的名義犯下的,因此德國人要把道德上和物質上的賠償視為自己應盡的義務。表示德國將“在德意志償付能力的限度內”對猶太人在二戰中因法西斯德國的迫害所蒙受的物質損失給予賠償。

當時西方戰勝國堅持把結束佔領狀態和恢復德國主權同德國確保戰爭賠款聯在一起。1952年,德國政府同戰勝國簽訂了一個“轉讓協定”,德國承諾了加快向同盟國支付戰爭賠款的義務。

1952年3月,德國同以色列在海牙開始會談,並于同年9月10日與以色列就賠款問題簽署了“盧森堡協議”。根據該協定,德國共向以色列賠款34.5億馬克。這筆賠款雖是以國對國的形式完成的,但以色列實際上是作為一個國家來接受德國對受迫害猶太人的個人賠償。

德國還向南斯拉夫、阿爾巴尼亞、比利時、埃及、希臘等許多國家支付了戰爭賠償。到1953年年底,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共向二戰中的戰勝國主動繳納戰爭賠款824億馬克,約合330億美元。與聯邦德國1950年的國民生產總值相差無幾,隨後又自覺進行後續的賠償。

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達會議上,蘇聯向盟國首次正式宣佈了自己戰後希望得到的戰爭賠償數額———100億美元,這一數額只相當於希特勒德國給蘇聯被占領土所造成損失的13%。蘇聯代表團堅持以商品形式獲得自己應得的那部分戰爭賠償。蘇聯之所以要求以實物抵償戰爭賠償,主要是因為戰爭使蘇聯經濟受到了重創。

波茨坦會議上蘇聯仍堅持己見。但蘇聯的這一要求遭到了盟國的反對,具體的賠償數額在此次會議上並未最終確定下來。不過,這些並未對蘇聯的既定方針造成影響,事實上早在波茨坦會議之前蘇聯已經為獲得這些預支賠償款項採取了實際的步驟。

史達林聲稱希望得到德國工業和交通企業在西方的價值約5億美元的股份,它相當於德國海外投資的30%或30%的黃金儲備。

這一建議得到其他盟國的同意,蘇聯從西方佔領區得到了一些額外的工業設備。例如盟國最初曾建議給予蘇聯西占區12.5%的主要設備和7.5%的工業設備,後來又有增加。

截止到1947年3月,蘇聯從德國西占區得到了26座工廠的設備,總值為17290萬馬克,這部分戰爭賠償的15%是用商品交換而來的。隨後,蘇聯實際上再未從德國西占區得到任何設備供應。

1945年共計有40萬以上火車車皮的物資被發往蘇聯,其中242788車皮是糧食和被服,截止到1946年3月,被運到蘇聯的設備總重量約有400萬噸。以上重量基本是根據車皮及單位重量等大致估算出的。

1950年5月,應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之要求,蘇聯政府決定削減戰爭賠款總額的50%。當時該國已向蘇聯支付戰爭賠款36.58億美元。在經過削減之後,蘇聯應得的戰爭賠償總額100億美元目前只剩下31.71億美元。蘇聯從1954年1月1日提前結束了對東德的戰爭賠償要求。

1956年6月29日,德國聯邦政府制定並完成了《聯邦賠償法》。1957年7月19日,德國政府又制定了相關的《聯邦財產返還法》。1965年9月14日,出臺了《聯邦賠償法最後條款》,從而使德國的戰爭賠償完全走上了有法可循的道路。

《聯邦賠償法》規定:在二戰期間,因反納粹或因種族、信仰及世界觀不同而受到納粹德國迫害,並在生命、肉體、健康、自由、財產等方面遭受損失的人,有權向德國提出賠款要求。

據有關資料統計,從上世紀50年代初至1986年1月1日,德國共處理各類財產退賠申請1283018項,相關金額近40億馬克。加上未在官方統計範圍內的、對已移居世界各地的以色列受害人及其遺屬的賠償,德國截至1986年的賠款金額就已達900億馬克,有些非官方的統計則認為高達1000億馬克。

兩德統一後,德國還在繼續向一些尚未簽約的東歐國家進行賠款。

波蘭儘管聲明放棄繼續獲得戰爭賠償的要求,但波蘭與東歐其他國家從1954年後向西德聲明,他們沒有放棄對納粹罪行的賠償要求。經過多次與西德談判,終於在1972年,西德政府同波蘭政府簽訂了一個總付協定,給波蘭1億馬克,補償受害公民,1975年波蘭得到10億馬克信貸,利率為2.5%,另外還得到13億馬克用於支付波蘭公民從德國養老保險公司中可得到的款項。

1999年,德國政府決定從三方面繼續做好對二戰中戰勝國的賠償:戰爭賠款約1000億馬克;給納粹受害者個人賠償約1020億馬克;德國企業的賠償額約為7550億馬克。

受害國多放棄日本二戰賠償

1945年7月25日的《波茨坦公告》同樣規定了日本的戰爭賠償責任,第11條中規定:“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實物賠償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內。”

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的制定,最主要的戰略考慮是要極大地削弱日本再次發動戰爭的能力,使之不再成為美國的敵手。為此,美國在佔領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較嚴厲的政策,戰爭賠償問題也不例外。

《波茨坦公告》的規定看起來非常嚴格,但實際上存有兩個致命的漏洞:“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和“可以償付實物賠償之工業”的標準以及“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的標準模糊。所以,到1949年美國取消日本賠償時,就公然宣稱並沒有背離波茨坦精神。

1945年9月22日,美國政府公開發表的《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提出日本必須支付戰爭賠償,具體方式有二:日本存在其領土外的所有財產,應按照有關盟國當局的決定移交;除維持和平的日本經濟以及對佔領軍的供應所必需的物資和設備外,其餘一律拆遷。

戰敗後的日本由美國單獨佔領。美國出於冷戰的需要,逐步改變了對日的佔領政策,極力扶植日本的右翼勢力。在戰爭賠償方面,由於複雜的國際背景和美國的操縱,戰後多數亞洲國家放棄了對日本的索賠要求。美國從冷戰戰略和自身利益出發,導演了日本賠償政策三個階段的演變,即從嚴厲、放鬆到取消。

1945年12月7日,美國政府公開發表鮑萊使節團擬定的《日本賠償即時實施計畫》,根據這一計畫,鮑萊估計日本的賠償總額約30億美元(不含在外資產)。這樣,到1946年末,美國及遠東委員會已大體完成了對日索賠計畫工作。然而在具體實施賠償計畫時卻遇到了種種障礙,終於使日本的戰爭賠償半途而廢。

1947年1月28日,美陸軍部副部長斯特萊克為首的日本賠償特別委員會被派往日本,一個月後,該委員會從“日本是資本主義的民主主義與共產主義決戰的戰場,美國如不能在這場決戰中取勝,將永遠失去在遠東的有利地位”的觀點出發,建議徹底修改鮑萊賠償計畫,大幅度緩和日本賠償。

從1946年初開始,對日佔領當局分批指定賠償工廠。1947年4月,美國下令實施30%賠償計畫,其分配比率是,中國15%,菲律賓5%,荷屬印度5%,英屬遠東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載有賠償物資的海康號離開日本長浦灣開往中國。翌年1月,向印尼、菲律賓發出第一批賠償物資,到1950年最後一艘賠償船駛離日本為止,共拆除運走日本的機械設備53946台,特種測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價格測算,約1.65億日元。其中中國獲得賠償物為8935萬日元,印尼1903萬日元,菲律賓3132萬日元,英屬遠東殖民地2546萬日元。因此,這一時期日本的實際賠償額僅相當於鮑萊最終賠償計畫的6.7%。

1948年2月18日,第二次斯特萊克報告書發表。報告書將日本賠償計畫規模一下降到原鮑萊賠償計畫的67%。1948年5月18日,“鐘斯頓報告書”發表,由此日本賠償計畫再降至鮑萊方案的26%。

有關研究資料表明,根據鮑萊的最終賠償計畫方案,日本的賠償總額為24.7億日元(1939年價格),第二次斯特萊克賠償計畫總額降至16.5億日元,鐘斯頓賠償計畫總額再降至6.6億元。而由於美國政府於1949年5月12月單方面下令停止“中間賠償”,日本的實際賠償額比鐘斯頓賠償計畫額還要少得多。

圍繞日本賠償問題,各索賠國間的分歧延緩了賠償的進程。但最根本的原因則在美國實際掌握著對日索賠的主導權,並不顧各索賠國的利益,出爾反爾。美國放棄對日索賠,在美國的周旋下,中國、英國、蘇聯、荷蘭、澳大利亞也放棄政府對日索賠。

按照1946年3月美國政府所制定的“臨時賠償方案”計畫將提日本工業設備實物的30%作為直接受日本侵略國家的賠償物資,其中中國可得15%。但是,隨著時局的變化,美國對這個30%的賠償範圍一減再減。

這期間國民黨政府派出的中國首席代表吳半農多次嚴正交涉。但美國不予理會。最後中國分得的賠償物資約值2250萬美元,只占應賠的極小的一部分。

1978年8月12日,中日兩國在北京發表了《中日共同聲明》,中日兩國簽訂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新中國與日本正式建交,中國政府基於中日關係的大局,放棄了對日戰爭賠償要求。但是中國政府並未就聲明中的“放棄”的定義、範圍作出自己的解釋,因此中國民間對日賠償請求權從來未被放棄。

1949年年底到1951年初,隨著東亞各國民族解放運動的迅猛發展及朝鮮戰爭的爆發,美國愈加重視日本這顆“棋子”的作用,把日本經濟納入美國的全球戰備計畫,又把東南亞讓給日本開發,至於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美國的態度已完全變成“不賠償主義”。

美國的這種態度引起許多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極大不滿。菲律賓直到1950年3月仍堅持索賠40億美元的強硬立場。

1951年9月8日,在美國一手操縱下簽訂對日媾和條約。其第14條規定,日本的戰爭賠償可在日本經濟能夠自立的前提下以勞務賠償方式進行,其具體內容由日本與有關索賠國協商決定。

這一規定把索賠國與賠償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變成了平等協商關係,粗暴地踐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則和遠東委員會的有關決議。菲律賓代表痛憤地指出:“支付賠償乃是遭受日本破壞的小國取得補償其損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條約對賠償卻嚴加限制。”

如果按照對日媾和條約的賠償條款,日本決不會繼續支付賠償,而由美國操縱的聯合國也不會予以追究。不久以後,日本已經失去了其經濟上不可缺少的東亞地區的最大市場,不得不秉承美國的旨意去“開發”東南亞,於是賠償便成了日本打入東南亞的“誘餌”。

1951年年底,印尼就賠償問題首先與日本進行商談。日本與東南亞各國間的賠償談判遲至1955年才重新開始,歷時十餘載,先後與緬甸、菲律賓、印尼和南越達成協議,以勞務和實物方式,分別向上述四國支付賠償2億美元(緬)、5.03億美元(菲)、2.23億美元(印尼)和0.39億美元(南越),合計9.65億美元。此外,日本還以無償經濟援助方式向上述國家及韓國提供了4.31億美元資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國內拆除設備賠償,除被沒收的殖民地物資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戰爭賠償僅此而已。

到1995年初,日本向亞洲受害國家提供的賠款只有37.6億美元,同時,日本卻以二戰時美國強制收容日僑為名,從美國那裡得到12.5億美元補償。正是由於戰後對日本戰犯的懲處不力,日本的賠款壓力不夠,使得日本不能像德國那樣認真地反省侵略戰爭、接受歷史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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