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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汁明明有糖說無糖 顧客狀告超市賠償3萬

據千龍網3月20日報導, 3月20日, 海澱法院發佈消息稱, 2016年6月1日, 原告賈先生在被告北京某超市購買180瓶椰子汁, 花費3000元。 該飲料包裝正面印有“無糖型生榨 木糖醇椰子汁, 100%木糖醇”, 包裝背面印有“不加甜味劑、不加膽固醇、不加色素、不加防腐劑”、“配料:飲用水、鮮椰肉汁、椰纖果、食品添加劑(木糖 醇:添加量3.6%占甜味劑的50%以上、酪蛋白酸納、蔗糖脂肪酸酯、β-環狀糊精、羥甲基維生素鈉、三氯蔗糖)”, 賈先生認為, 該椰子汁標籤顯示不添加甜味劑, 但實際上添加了甜味劑, 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 故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3000元,

並支付賠償金3萬元。

被告北京某超市辯稱, 認可標籤存在瑕疵, 但是並未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 不存在品質問題,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3.4條規定:“應真實、準確, 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 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GB28050-2011)第3.1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資訊, 應真實、客觀, 不得標示虛假資訊, 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 作用。 ”被告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標籤上用較為醒目的字體宣傳產品不加甜味劑, 但產品中實際添加了木糖醇和三氯蔗糖,

木糖醇和三氯蔗糖均屬於食品添加劑中的 甜味劑, 因此涉案產品標籤違反了上述規定, 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中對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要求, 故原告有權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超市支付價 款十倍的賠償金。 最後, 法院判決賈先生向超市退還180瓶椰子汁, 超市向賈先生退還貨款3000元, 並支付賠償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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