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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被“曝光”後提出刪帖請求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未及時消除詆毀言論被判賠償

鋼琴銷售商在網站上發現對其詆毀的資訊後, 向網站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提出刪除報導、提供網站使用者資訊等要求未果,

遂將該服務商告上法庭, 請求刪帖、道歉並賠償。 這一侵權責任究竟該如何認定?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應向鋼琴銷售商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妙音公司是通過國家商標局註冊的某鋼琴品牌S的註冊人, 森森網路公司系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 2014年8月, 森森網路為“鋼琴曝光台”網站提供了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 可通過禁止解析的方式斷開網站連結。

2014年11月, 妙音公司發現 “鋼琴曝光台”網站具有對其擁有的S品牌鋼琴進行不良宣傳的言論。 妙音公司遂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當日通過公證員打開“鋼琴曝光台”網站中“S鋼琴”一欄的連結,

多篇文章宣傳S鋼琴具有欺騙消費者、產品品質低劣、仿冒德國進口等不良言論。 之後, 妙音公司向森森網路發送律師函, 認為森森網路運營維護的“鋼琴曝光台”網站對妙音公司製造、銷售的S品牌鋼琴進行惡意誹謗, 損害其商業信譽, 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故要求森森網路立即刪除上述網站不實言論, 斷開相關連結, 向其提供網站經營者、使用者或該功能變數名稱使用者的身份資訊資料等。

森森網路接到律師函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上述網站仍繼續運營。 2014年12月, 妙音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森森網路立即刪除“鋼琴曝光台”網站上登載的涉及S品牌鋼琴的所有資訊;立即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和門戶網站的顯要位置上,

在30日內至少刊登或發佈不少於5次書面道歉聲明, 恢復妙音公司名譽;立即向妙音公司披露“鋼琴曝光台”網站經營者、使用者或功能變數名稱使用者的身份資訊資料及其委託森森網路的有關文書;森森網路賠償妙音公司名譽損失1萬元、經濟損失40萬元。

森森網路確認在接到法院訴訟材料後對上述網站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禁止解析。 一審中, 森森網路向法院提供了上述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客戶資訊表及功能變數名稱支付記錄, 顯示系客戶通過快錢支付, 金額為5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森森網路為上述功能變數名稱提供了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 是該網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因森森網路沒有及時採取措施,

導致在其接到律師函後兩個月的時間內“鋼琴曝光台”網站仍然登載對S品牌鋼琴的不良宣傳, 對妙音公司造成了負面影響, 故森森網路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

據此, 一審法院判決森森網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公司網站的首頁上刊登對妙音公司的道歉函, 發佈時間不得少於15日, 道歉函內容由法院核定;向妙音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15000元;駁回妙音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森森網路不服, 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焦點■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是不是網路服務提供者

森森網路認為, 其既不是涉嫌侵權的“鋼琴曝光台”網站的所有人, 也不是經營者, 更不是向該網站提供網路傳輸服務、內容儲存服務或搜索連結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不是直接侵權人。 根據妙音公司提供的證據, 其不是通過涉案功能變數名稱訪問獲得侵權網站內容, 因此本案功能變數名稱本身並不存在侵權。 “鋼琴曝光台”是網站, 而不是功能變數名稱, 森森網路作為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商, 也不是網站網路服務提供者這樣的間接侵權人。 如根據妙音公司申請直接遮罩該功能變數名稱, 將導致整個網站無法訪問, 這明顯超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合理範圍, 一審判決卻認定具有刪除或遮罩侵權網頁內容的法定義務, 適用法律不當。

關於森森網路是否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問題, 法院認為, 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未明確界定, 一般來說,為維護網路正常運營而提供網路接入、網路平臺、網路內容等服務的均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森森網路為上述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提供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和解析服務,如其停止解析則網路無法正常運營,因此森森網路是上述網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森森網路認為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商不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缺乏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森森網路是否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問題,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森森網路未盡協助防止侵權損害擴大的義務,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來說,為維護網路正常運營而提供網路接入、網路平臺、網路內容等服務的均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森森網路為上述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提供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和解析服務,如其停止解析則網路無法正常運營,因此森森網路是上述網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森森網路認為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商不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缺乏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森森網路是否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問題,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森森網路未盡協助防止侵權損害擴大的義務,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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