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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無償收回?

一直以來宅基地都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如果某一天聽說宅基地要被收回或者不能繼承, 很多農民都會跳腳的。 為了保障農民的生活,

只要是農村集體的人在滿足條件後都能申請宅基地, 但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多久呢?會不會被無償收回?子女能不能繼承?這些問題一直是農民的心病。

農村宅基地使用年限

農村宅基地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

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 一般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獲得, 此宅基地無年限限制。

農村宅基地無償收回

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所獲得的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無償收回的, 除非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資料, 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 但僅限於居住, 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 如修建工廠、商鋪等, 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2、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

按照規定, 農村宅基地採取“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 而部分村民有“一戶多宅”的現象, 這一現象損害了其他村民的權益, 因而“一戶多宅”這一現象是將要被取締的,

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多餘宅基地的使用權, 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 戶主須繳納給村集體一部分資金。

3、宅基地長時間閒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則就是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 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閒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 農村集體有權收回。 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兩年以上沒有修建, 或者農村居民在城市安家, 老房子閒置, 這些情況下, 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4、戶口不在農村, 不能繼承宅基地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 不少農村人湧入城市, 在城市安家落戶, 戶口也遷往了城市。 對於戶口不在農村的繼承人, 農村老人去世後, 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5、超出規定面積

從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起,

農民領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證和經營證, 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規範化管理。 按照規定, 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超過規定範圍, 對於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 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繼承權

按照規定,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單獨繼承, 但可以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 因房屋繼承而繼承。 繼承人不以是否農業戶口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限。

《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四十九條: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 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 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 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 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 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 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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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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