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某超市基於促銷, 在其店門口打出20種商品降價處理的廣告。 李某根據廣告選擇、購買了每箱35元的花生奶4箱, 支付140元。 但這種花生奶原價就是每箱35元, 根本沒有降價。
試問:超市是否應對這種謊稱降價但實際並未降價銷售的行為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一方面, 超市“低標高結”的行為構成欺詐。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3條規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 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另一方面, 超市必須為“低標高結”的行為承擔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故, 超市應為其欺詐行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