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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學校體育設施需要兼顧多方利益

近日,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明確提出公辦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 並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 以緩解青少年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 (3月14日中國新聞網)

站在全民健身的角度來說, 開放學校體育設施是一個不錯的舉措。 但是, 單純的開放學校體育設施, 還需要兼顧學校和學生的利益。 否則, 開放學校體育設施難免會遭受學校的軟抵抗。

其實, 鼓勵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早已不是一兩次了,

但因為其中一些原因而導致學校“開了又關”。 首先, 開放學校的體育設施, 必須解決安全問題。 學校作為這些體育設施的所有方和維護方, 理應對設施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但是, 如果單純把所有責任都拋給學校, 開放學校的體育設施難免會加大學校的管理成本, 也就不難理解“開了又關”的現象會出現。 所以, 要制定出更多的明晰規則, 針對特定的行為, 有不同的追責辦法, 不讓學校成為唯一的“負責人”。 同時, 對於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的一定的獎勵, 不讓他們只做付出而沒有回報的事情。 相關部門也應該定時對學校體育設施進行安全抽查, 保證體育設施的安全, 也是相關主管部門的責任。

學校的體育設施對社會開放, 還會造成學生日常體育活動的影響。 畢竟, 學校的體育設施畢竟有限, 如果大量的社會人士進入學校使用體育設施, 難免會造成學生日常的鍛煉受影響。 雖然, 新的意見提到了“有序開放”。 但是, 對於學校來說, 每個學校可以接受的上限都不一樣, 如何因地制宜來做好限制入內的人數, 也應該由相關部門做好科學的劃分。 同時, 針對社會人士進入學校使用體育設施, 還應該聽取學生的意見。 不能單純的拿“全民健身”的好處來說事, 畢竟受影響最大的就是學生的利益。 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和師生安全應該是前置條件, 如果連這個都無法保證, 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就應該再緩一緩。

說白了, 開放學校體育場是一個多方利益的權衡。 如何保證學校和學生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又能兼顧全民健身的初衷, 還需要考驗相關部門的智慧。 這既需要相關規則的制定, 還需要給予學校一定的經濟補償, 不能只賺名聲而不付出力氣。 (劉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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