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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戰爭後,日本通過《馬關條約》,《辛丑合約》獲取的清政府賠款用在哪裡了?

一、《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以李鴻章、李經方為中方全權代表的中國清朝政府和以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為日方全權代表的日本明治政府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原名《馬關新約》),

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此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

根據《馬關條約》規定, 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開工廠。

《馬關條約》的簽署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 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 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 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馬關條約》規定清政府應向日本支付共計2.3億兩白銀, 折合36450余萬日元。 而日方公佈的甲午一役日本陸海軍軍費總支出額是20047萬日元, 兩者相抵, 日方賺得16403萬日元。 該項賠款的主要用途是:

1.擴充陸海軍軍備。 這幾乎占去全部款項的一半。

2.用作幣制改革的準備金。 明治政府用7260余萬日元的賠款金作為銀元兌換的準備金, 於1897年10月始確立金本位的貨幣制度, 使日本迅速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3.設立基金。 軍艦水雷艇補充基金3000萬日元, 災害準備基金, 教育基金, 各為1000萬日元。

4.臺灣經營費1200萬日元和特別獻給皇室的費用2000萬日元。

二、《辛丑合約》

《辛丑合約》, 亦稱《辛醜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是中國清朝與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日本帝國、俄羅斯帝國(沙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意志帝國、義大利王國、奧匈帝國、比利時王國、西班牙王國和尼德蘭王國(荷蘭)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和平協定。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 辛醜年, 故名辛丑合約。 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曆9月7日,

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辛丑合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

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 分39年還清, 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 允許各國駐兵保護, 不准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 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該條約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 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 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至於八國聯軍侵華後的《辛丑合約》賠款, 中國賠款白銀9.8億兩,

作為侵略者之一的日本則用這筆錢分錢補助了1936年以後的侵華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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