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3月21日消息, 通訊員:董夏】2017年3月1日,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駁回被告人安振聲上訴, 維持原判。 此前,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安振聲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安振聲, 男, 1967年10月出生, 漢族, 大同市人, 高中文化, 大同化纖廠下崗職工, 家住大同市城區府南街。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安振聲因為宣揚法輪功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此後, 被告人安振聲繼續宣揚“法輪功”。
2016年8月9日11時許, 被告人安振聲在大同市城區振華便利市場力強市場內散發“法輪功”宣傳品,
2016年11月28日,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安振聲明知法輪功是國家取締的邪教組織, 仍散發該組織的宣傳品, 達到法定的數額量, 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其行為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判處被告人安振聲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