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 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銷售者賠償後, 屬於生產者責任的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 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所以說電動車經銷商是電動車品質問題的第一責任人, 雜牌車一旦出現品質問題, 消費者有權先向經銷商追償, 其次才是廠家。
電動車價格戰由來已久, 尤其從去年至今越發的激烈, 眾多的雜牌廠家為了先聲奪人, 一次次刷新了價格底線。 聲稱砍掉中間環節, 工廠直接供貨, 節省品牌宣傳和終端門店建設費用, 直接讓利經銷商。 儘管這樣理由都具有合理性, 但遠不至於讓一輛好車產生如此大的價格落差, 如此赤裸裸的價格背後實則另有隱情。
從幾年前的供不應求, 到如今的供大於求, 品牌車逐漸佔據主流,
從799元到699元再到599元, 以超乎想像的價格吸引著經銷商的眼球, 不但飽受喜歡賣低價車的經銷商歡迎, 也使得一些經營大品牌的經銷商為其動心, 因為相比之下價格太低, 利潤空間大, 如果不兼顧這一片市場, 肯定被別人搶走, 所以無論品牌經銷商還是雜牌經銷商都願意搶奪低價市場這塊陣地。 儘管價格戰的發起為低價車的銷量帶來了一些增長, 但同時也伴隨著更多的不利後果。
一、雜牌車廠家低利潤難以正常運轉, 企業風險大。
一輛出廠價599元的電動車, 去除零部件成本, 人員工資成本, 管理運營成本,
二、雜牌車品質問題頻發, 消費者買著便宜用著煩心。
雜牌車之所以便宜, 主要是通過採購低價配件來降低成本, 大到電機, 車架, 控制器, 線束, 小到開關, 喇叭, 燈泡乃至螺絲, 無一不是廉價產品, 品質無法保證, 何況是這麼多的配件組合在一起, 最終結果就是頻繁出現故障, 今天燈不亮了, 明天喇叭不響了, 後天壞在路上了, 本來買車圖的是出行方便快捷, 結果是被電動車拖累。 任何消費者在使用電動車時, 不會因為價格便宜就會對電動車的品質問題包容,
三、後期風險無保障, 一出問題經銷商就要買單。
車廠倒閉, 品質事故的消息屢見不鮮, 這些對經銷商和消費者來講無疑都是災難, 如果經銷商經營的品牌廠家倒閉, 一大堆售後問題誰來承擔?廠家許諾的政策如何兌現?一旦發生品質事故, 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財產損失誰能夠負責?如果你還把希望寄託在廠家身上就太天真了, 俗話說:泥菩薩過河自身都難保。
由此可見, 無論是廠家生產雜牌低價車也好, 經銷商經營雜牌低價車也好, 還是消費者購買雜牌低價車也好, 最終市場還是要把雜牌低價車送上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