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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下午, 浙江新聞用戶端記者瞭解到作為資源保護類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寧波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份《條例》共6章38條, 從寧波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現狀出發, 遵循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保護優先的原則, 對氣候資源的監測、區劃與規劃、開發利用、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細化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管理職責與協作機制, 規定了氣候資源監測與區劃、規劃工作的主體、程式和要求, 規範了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強化了氣候資源保護責任。
此外, 《條例》還在條文內容、制度設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了探索與創新, 如率先規定了提升城市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加強氣候變化的評估預測、建設城市通風廊道等制度,
比如, 《條例》在第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或者空氣能熱水系統、供熱系統、製冷系統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氣候資源利用系統”, “鼓勵太陽能、風能等多能利用照明系統在城鄉基礎設施中的應用”。 特別鼓勵太陽能光伏在建築上的應用, 第十七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居住建築、新建屋頂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和公共建築在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
另外, 考慮風能項目可能對周邊環境和生態造成一定破壞,
實際上, 寧波地處東南沿海, 屬北亞熱帶季風氣候區, 四季分明, 是太陽能、風能資源較豐富地區, 同時, 寧波背山靠海, 擁有較豐富的小氣候環境, 有序、科學地開發利用好氣候資源和環境, 可有效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 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也日益加大, 過度開發利用, 會破壞甚至改變區域氣候環境,
因此, 《條例》的制定, 從法規的高度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在氣候資源監測、區劃與規劃, 合理地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加強氣候資源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規範了全社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強化了氣候資源保護意識。 貫徹實施好《條例》, 對於協調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的各種關係, 避免“先開發後保護”、“先建設後治理”的傳統經濟發展方式, 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