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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申通快遞員寧願坐牢、被開除,也要暴打這個女人?

作為剁手黨, 大部分人都遇到過明明沒拿到快遞, 快遞卻顯示簽收了的問題。 如果快遞連電話通知都沒有的話, 有時候的確也會很生氣、要投訴。

快遞配送時, 喵喵在出差在外, 申通快遞員在喵喵本人沒有收到快件的情況下, 以“本人簽收”的名義進行了處理。 然後雙方溝通無果, 喵喵選擇了投訴。 結果快遞被公司扣了200元, 並且入室用石頭將喵喵打得遍體鱗傷、血跡斑斑。

△受害者喵喵爆圖

感覺快遞行業, 已經變成了一個靠腿和拳頭撐起來的江湖, 有打客戶的, 也有打快遞員的。 喵喵被打成這樣, 看得讓人很心疼。 涉事的快遞員被申通開除, 且已經被拘留。

無論出於什麼原因, 快遞員入室打人都不對, 民事應賠償, 刑事要擔責。 但快遞員畢竟送了那麼多業務, 為何偏偏被打的只有喵喵?

所謂溝通無果

其實是不好好溝通

電話不接, 回復短信也帶著戾氣。 快遞員上午10點的短信, 到下午4點才回復, 什麼會要開這麼久?除非是靠“開會”就能盈利的公司才能這樣幹。

快遞員只是索要一個快遞單號, 複製單號發送短信即可, 能發那麼多條短信還缺這一條嗎?

一個巴掌啪不響, 絕大多數悲劇都是從飽含戾氣的溝通開始的。 喵喵覺得自己的工作受到了打擾, 但不接電話也不回復關鍵資訊, 別人怎麼去完成他的工作?

如果確實很忙, 好好說話想必也能避免矛盾的激化。 語氣裡透著一股居高臨下的傲慢, 誰聽著也不舒服。 快遞員只是在做他本職工作, 也許待遇不如你,

活的沒有你光鮮, 但人人都需要平等和尊重。

不得不說, 會說話越來越成為一個人的核心競爭力, 讓對方聽著舒服, 對方也許就願意等你幾個小時;反之, 不但解決不了問題, 一開口就輸掉了全域。

HR日常工作也很忙, 但如果像這名女子一樣回復普通員工的諮詢和問題, 恐怕人力資源部早就被拆了。

缺乏同理心

是矛盾激化的根源

小匯前幾天剛強調過一次同理心的重要性, 看到快遞員打人的事件經過, 我又不得不說再囉嗦一下同理心。

有些人在日常生活裡, 面對快遞員、客服人員、服務員的時候, 往往缺乏同理心。 總覺得你送了快遞無論我在哪裡, 送多少次, 都要送到我手上;我買了你東西, 我是上帝, 你出錯了就要挨駡;我用了你服務,

就是看得起你, 服務沒滿意我就開罵……

在你對別的工作人員要求這麼高, 要他們服務得如此周到的時候, 有沒有反過來想一想, 在面對你自己的工作時候, 面對公司的薪水, 你能保證100%的付出嗎?

能才怪哩!

大家都是在工作, 你對自己要求低, 憑什麼對別人要求高的離譜?人在外地, 快遞還需要你本人簽收, 你咋不上天?

人民日報前陣子爆料的一個外賣訂單就是個完全相反的例子:

相信外賣小哥看到這樣的單子心裡一定暖暖的,更加不會延誤送餐時間。

多一點包容,多站在別人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你會發現,這個世界上很多矛盾其實都可以避免。只是大部分人都糾結在自己思維困境裡不可自拔,盲目認為“我是對的”,不光自己不開心,還會禍從口出,給自己惹來一身麻煩。

快遞員被開除

其實也並不冤枉

縱使受害人喵喵有千般主觀問題存在,快遞員入室打人都需要受到嚴懲。

這次事件之後,申通也被各種口誅筆伐,從服務水準到管理水準,都被噴了個遍,口碑大大下降,員工一定程度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無論從哪個角度,這樣的員工都肯定會被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對於這位打人的快遞員,目前只是拘留沒有判刑,自然不能依據第六條。大多數公司開除這樣的員工,都是依據第二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公司自然是合法開除,而且並不用支付賠償金,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流程也須合法,有公會需要預先告知公會。

綜上來看,快遞員打人事件,涉事三方都吃大了虧。公司品牌受損、快遞員丟了工作還可能被刑罰、客戶受了傷,這中間沒有一個贏家。這也再次提醒我們——

①多點耐心,多點同理心,好好說話,不然可能被打;

②多點包容,少點衝動,老實做事,不然可能失業被罰;

③注重招聘,加強管理,重視HR,不然可能公司招牌都被人砸!

尤其是第三條,加強管理,HR責任重大。能力不夠,學習來湊啊少年,小匯給你安利一下HRGO的線下公開課,課程涉及薪酬績效、人力成本、管理效能、合夥制度、勞動法律等各方面,幫助你成為一枚專業的HR。課程排期如下,報名請點擊文章左下角“閱讀原文”。

相信外賣小哥看到這樣的單子心裡一定暖暖的,更加不會延誤送餐時間。

多一點包容,多站在別人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你會發現,這個世界上很多矛盾其實都可以避免。只是大部分人都糾結在自己思維困境裡不可自拔,盲目認為“我是對的”,不光自己不開心,還會禍從口出,給自己惹來一身麻煩。

快遞員被開除

其實也並不冤枉

縱使受害人喵喵有千般主觀問題存在,快遞員入室打人都需要受到嚴懲。

這次事件之後,申通也被各種口誅筆伐,從服務水準到管理水準,都被噴了個遍,口碑大大下降,員工一定程度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無論從哪個角度,這樣的員工都肯定會被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對於這位打人的快遞員,目前只是拘留沒有判刑,自然不能依據第六條。大多數公司開除這樣的員工,都是依據第二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公司自然是合法開除,而且並不用支付賠償金,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流程也須合法,有公會需要預先告知公會。

綜上來看,快遞員打人事件,涉事三方都吃大了虧。公司品牌受損、快遞員丟了工作還可能被刑罰、客戶受了傷,這中間沒有一個贏家。這也再次提醒我們——

①多點耐心,多點同理心,好好說話,不然可能被打;

②多點包容,少點衝動,老實做事,不然可能失業被罰;

③注重招聘,加強管理,重視HR,不然可能公司招牌都被人砸!

尤其是第三條,加強管理,HR責任重大。能力不夠,學習來湊啊少年,小匯給你安利一下HRGO的線下公開課,課程涉及薪酬績效、人力成本、管理效能、合夥制度、勞動法律等各方面,幫助你成為一枚專業的HR。課程排期如下,報名請點擊文章左下角“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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