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一些號稱“2個月內簽約率突破95%”的徵收項目中, 看似一團和氣的背後, 卻隱藏著現今棚戶區改造徵收項目中存在的一個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高度警惕的現象——預徵收,
我們先來最直白的講一下什麼是預徵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 徵收的法定程式一定是先就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再順序開展調查登記、入戶評估、協商簽訂補償協定直至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司法強拆。 而所謂的“預徵收”, 則是一些地方琢磨出來的一套全新模式, 即先組織潛在的被徵收人進行“預簽補償協議”,
那麼這麼幹究竟對被徵收人一方有什麼危害呢?首先要明白一點, 這種模式對於徵收方肯定是有利的, 不然它不會發明這個東西。 有利在哪兒呢?就是它利用程式手段將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強行“捆綁”——抓住了被徵收人想搬新居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遍迫切願望, 在預簽約之初以“如果你不簽約項目就啟動不了, 搬遷就遙遙無期”為由對被徵收人群體進行變相“要脅”,
對此,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以下幾點:
其一, 從法律性質上講, 預徵收模式完全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 系明顯的程式違法。 但就現階段而言, 有在各地愈演愈烈之勢。 預徵收的實質, 是一種協議拆遷, 是將本應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的責任變相轉嫁給被徵收人的行為。 現實中, 這種模式多用於國有土地上的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中。 而在集體土地上面臨所謂“舊村改造”項目時, 則一般採用更加“著名”的騰退拆遷模式。
其二, 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白, 預簽約行為的實質法律後果,
其三,預簽約模式氾濫所反映的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在征地拆遷領域有法有規可依的情況下,卻到處都在發生以各種名義、手段、馬甲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事情。預簽約是一個,騰退是一個,先行用地又是一個……這就意味著,解決上述情形下的補償安置問題已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牽扯眾多的利益糾葛的平衡過程。因此,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協助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與徵收方進行協商、溝通、談判,便是解決問題最為高效、可行的方式。貿然起訴至法院,結果很難對被徵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費力不討好的無用之功。
你不簽字,專案就啟動不了,就有望為自己的維權博弈贏得寶貴的時間和空間。一旦簽約比例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留給被徵收人一方運作的空間就會大打折扣,被徵收人就將落入“自己刨坑自己埋”的尷尬境地。其三,預簽約模式氾濫所反映的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在征地拆遷領域有法有規可依的情況下,卻到處都在發生以各種名義、手段、馬甲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事情。預簽約是一個,騰退是一個,先行用地又是一個……這就意味著,解決上述情形下的補償安置問題已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牽扯眾多的利益糾葛的平衡過程。因此,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協助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與徵收方進行協商、溝通、談判,便是解決問題最為高效、可行的方式。貿然起訴至法院,結果很難對被徵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費力不討好的無用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