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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執行的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能管住4S店嗎?

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執行, 新版的管理辦法對4S店到底有多大約束力?新規定實行後, 消費者買車到底能獲得多少實際利益呢?

說實話, 縱覽新版的《辦法》, 感覺太多條款還是停留在理論上, 真正能落地執行的不多。 所謂“正確的說教”太多, 保證能執行的手段太少。 就邦叔所接觸的4S店, 好像多數也沒把這個太當回事。

今天我們就幾個最被人關心的問題分析分析。 如果你是消費者, 你該怎麼辦?

“加價銷售”真能管得了?

《辦法》第十條規定:應明示產品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實際情況是:(1)為規避風險, 廠家官方價格一般都是“建議指導價”, 實際定價權交給經銷商靈活處理;

(2)經銷商即便是加價, 也是以貸款、裝飾、保險等名義進行隱性加價, 套了一個“有償衍生服務”的馬甲;

(3)如果不同意加價, 讓你排隊等, 等個三個月半年提不到車很easy, 甚至讓加了錢的客戶頂替你的名額, 優先提車也不稀奇。

《辦法》中有什麼細則來應對呢?很遺憾, 沒有。 只是一句泛泛的“不得在……”就一筆帶過了。

如果你遇到了該怎麼應對?邦叔的建議是, 上策是扭頭就走;中策是在討價還價中想辦法錄音、留字據(不過很多4S銷售話術培訓中, 已經拒絕提“加價”二字了呵呵), 以“違規加價”的名義到工商投訴(畢竟《辦法》規定, 違規可處警告和3萬以下的罰款);下策是, 排著隊, 乖乖等。

跨區域購車真的能行?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不得限制消費者戶籍所在地, 不得捆綁保險、配件、貸款、上牌等服務。 但三包、召回等情況下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實際情況是:(1)針對跨區域銷售, 很多品牌早已放開, 只是中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複雜, 真正限制消費者跨區購車的壁壘, 是異地購車層出不窮的“購車陷阱”。 尤以北京這個全國汽車價格窪地為重災區, 邦叔就在前兩天還在某主流汽車網站上看到了北京“雅閣全系直降6萬”的新聞, 這樣的事如果層出不窮, 跨區域購車永遠是高風險的存在。

(2)不得捆綁保險、配件等服務, 本意是好的。 但也有於理不通之處。 譬如, 要求4S店不得強制要求車主使用4S店零件, 但如果車主在街邊店換了偽劣零件, 導致車輛受損, 沒按照規定用車, 回頭卻要求廠商承擔“三包”責任, 廠商恐怕會不太服氣吧。 這以後難免扯皮!

(3)不捆綁保險、貸款、精品, 4S店還是可以不讓你提車。

或者, 原價可優惠兩萬, 不捆綁的話, 只優惠1萬。 你來選?

《辦法》有什麼細則來應對呢?很遺憾, 沒有。

如果你遇到了該怎麼應對?如果要跨區域購車, 最好別走太遠的地方, 別期望太高。 譬如重慶和成都, 同樣車款差個幾千萬把塊錢, 是正常合理的。 便宜太多往往是陷阱。

如果不想捆綁, 還想享受最低價格, 魚和熊掌都要得, 這個問題基本無解。

碰到偽劣二手配件怎麼辦?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銷商、服務商提供配件, 應標明原廠配件、品質相當配件(副廠件)、再製造件、回用件, 明示生產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 原廠配件以外應予以說明和提醒。

實際情況是:(1)大多數4S店都按規定用了原廠件, 也都按規定標明;

(2)也有4S店採用副廠件冒充原廠件賣給消費者, 此現象一直存在;車輛品質一般沒太大影響, 影響的只是原廠件的銷售額(換句話說, 廠家少賺了, 4S店多賺了)。

(3)再製造件和回用件在車輛大修時, 會有一些4S店當新零件裝到車上去, 一般消費者也看不出來;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 很難分辨零配件的好壞新舊。這項規定其實很難真正約束到商家的小動作。除非,在《辦法》的配套細則中,譬如設立專業人士的巡迴檢查制度,幫助消費者來監督、查處商家的不軌行為。

如果你遇到了該怎麼應對?如果遇到了此類事件,保留單據、實物證據,到工商投訴應該勝算很大吧。畢竟《辦法》規定,此類違法行為可處警告、或1萬到3萬以下的罰款。

《辦法》雖然務虛,仍算一大進步


此次《辦法》出臺,有些規定已經落伍於實際,但仍算是整個汽車流通行業的一大進步。雖然它很多條款看起來有點虛……

譬如對捆綁加價、限制異地購車,都明確為違規行為(但基本很難約束監管)。零配件的定性和使用也首次做了規定(但貨不對版、假冒偽劣,早應該是工商部門的管理範疇啊,這次只是做了補充規定)。

譬如為了打破品牌壟斷,取消了品牌強制授權,規定非品牌授權也可以賣車(其實不管大城市還是廣大的三四線城市,沒有品牌授權的各種二級店、綜合展廳一直在賣車),對4S店單一授權模式明確持否定態度(其實也沒啥實際意義,最終說了算的還是主機廠),對汽車混合賣場、網上銷售、品牌直銷持肯定和鼓勵(就算商務部不表態,這些業態早已在蓬勃發展)。

可以說,《辦法》是一個遲來的規定,一個對既成事實追認的規定,一個對很多“潛規則”說不,但實際上也沒什麼辦法的《辦法》。

那麼,真的對這些“潛規則”無解麼?其實,辦法是有的,就看你認不認真。

譬如,要杜絕加價購車,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強制4S店對買主披露訂單排隊詳情和每月進出貨詳情,消費者排隊提車的順序號、預計提車時間、車輛款式,一律透明,強制規定寫入合同,4S自然沒有讓加價者優先提車以尋租的空間。


要打破品牌壟斷,鼓勵經銷商多品牌經營。最簡單的辦法是,不再新批新建4S店,廠家要發展新網點,必須在原有其他品牌4S網點基礎上合建合辦。否則,只要口子還開著,不可能指望廠家會停止擴張的腳步。反正虧的不是自己,而且授權建店本身,就是一門利潤豐厚的生意。

總之,《辦法》的出臺,是一個汽車流通業團結的、勝利的大事件!真正要落地執行,還需補充接地氣的細則。讓我們一起期待,我們未來買車、用車,環境會更清明、更舒心、更能找回上帝的感覺吧!

(圖片來自網路)

很難分辨零配件的好壞新舊。這項規定其實很難真正約束到商家的小動作。除非,在《辦法》的配套細則中,譬如設立專業人士的巡迴檢查制度,幫助消費者來監督、查處商家的不軌行為。

如果你遇到了該怎麼應對?如果遇到了此類事件,保留單據、實物證據,到工商投訴應該勝算很大吧。畢竟《辦法》規定,此類違法行為可處警告、或1萬到3萬以下的罰款。

《辦法》雖然務虛,仍算一大進步


此次《辦法》出臺,有些規定已經落伍於實際,但仍算是整個汽車流通行業的一大進步。雖然它很多條款看起來有點虛……

譬如對捆綁加價、限制異地購車,都明確為違規行為(但基本很難約束監管)。零配件的定性和使用也首次做了規定(但貨不對版、假冒偽劣,早應該是工商部門的管理範疇啊,這次只是做了補充規定)。

譬如為了打破品牌壟斷,取消了品牌強制授權,規定非品牌授權也可以賣車(其實不管大城市還是廣大的三四線城市,沒有品牌授權的各種二級店、綜合展廳一直在賣車),對4S店單一授權模式明確持否定態度(其實也沒啥實際意義,最終說了算的還是主機廠),對汽車混合賣場、網上銷售、品牌直銷持肯定和鼓勵(就算商務部不表態,這些業態早已在蓬勃發展)。

可以說,《辦法》是一個遲來的規定,一個對既成事實追認的規定,一個對很多“潛規則”說不,但實際上也沒什麼辦法的《辦法》。

那麼,真的對這些“潛規則”無解麼?其實,辦法是有的,就看你認不認真。

譬如,要杜絕加價購車,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強制4S店對買主披露訂單排隊詳情和每月進出貨詳情,消費者排隊提車的順序號、預計提車時間、車輛款式,一律透明,強制規定寫入合同,4S自然沒有讓加價者優先提車以尋租的空間。


要打破品牌壟斷,鼓勵經銷商多品牌經營。最簡單的辦法是,不再新批新建4S店,廠家要發展新網點,必須在原有其他品牌4S網點基礎上合建合辦。否則,只要口子還開著,不可能指望廠家會停止擴張的腳步。反正虧的不是自己,而且授權建店本身,就是一門利潤豐厚的生意。

總之,《辦法》的出臺,是一個汽車流通業團結的、勝利的大事件!真正要落地執行,還需補充接地氣的細則。讓我們一起期待,我們未來買車、用車,環境會更清明、更舒心、更能找回上帝的感覺吧!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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