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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路”斂財15年受賄36起

製圖/高嶽

□法制網記者 申東 □法制網通訊員 田宏英 孟潔

記者今天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廳長楊有明受賄案判決已生效。

楊有明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楊有明非法所得價值306.38萬元的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間,楊有明利用擔任寧夏姚葉和石中高速公路指揮部協調處副處長、處長,寧夏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或地位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36次非法收受他人價值257.4萬元的款物,還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價值40.98萬元的越野車一輛。

2014年11月,寧夏紀檢委決定對楊有明及其家庭成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反計劃生育的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同日對楊有明採取“雙規”措施。

在調查期間,楊有明主動交代其受賄、違紀接受禮金的事實。

公事公辦也受賄胃口越來越大

翻看楊有明的判決書,長達100多頁,15年間先後收受賄賂36起的犯罪事實,可謂貪腐的浮世繪。 楊有明從副處級至案發前官居副廳級,從一開始收取他人錢物一兩萬元,直到後來直接索賄,胃口越來越大。

在36起受賄案中,有好幾起是縣區交通局局長或土地局局長為儘快拿到征地補償款,從單位支出公款行賄給楊有明,希望楊有明在工作上給予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0年期間,楊有明擔任姚葉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協調處副處長、石中高速公路指揮部協調處處長期間,時任青銅峽市土地管理局局長的張某某,先後3次送給楊有明6萬元,希望楊有明能幫忙協調及時撥付征地拆遷補償費和協調費。

據張某某供述,6萬元都是從單位財務上套取,以單位名義送給楊有明的。 錢送了之後,資金撥付方面比較及時,遇到問題楊有明也能及時協調解決。

在另一起案件中,2000年春節前,楊有明利用其擔任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協調處處長的便利,接受吳忠市利通區交通局局長謝某某的請托,收受5萬元,幫助增加利通區馬家湖鄉農民拆遷補償費用。

為他人承包工程大開方便之門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春節,時任寧夏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的楊有明,接受寧夏鵬程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何華灃的請托,幫助該公司承攬到姚伏至葉盛高速四十裡店立交區鹽鹼地苗圃綠化工程,並在辦公室收受何華灃所送的3萬元。

2014年2月,楊有明已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再次收受何華灃所送現金5萬元後,對何華灃公司施工的銀川主幹道一、二、四標段工程品質不再提出異議。

2005年下半年,時任寧夏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的楊有明,接受江蘇耀鑫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耀獻(另案處理)及該公司寧夏專案部經理俞國忠(另案處理)的請托,幫助該公司順利承攬到同沿高速公路隔離柵封閉安裝及採購工程。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楊有明還幫助該公司解決沿途百姓阻攔施工和隔離柵被盜問題。 張耀獻、俞國忠先後給楊有明送去錢物。

2006年,受張、俞二人的請托,楊有明又幫助協調了江蘇耀鑫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施工的中營高速公路隔離柵封閉工程百姓阻攔施工和隔離柵被盜問題,再次收受賄賂5萬元。

2007年下半年,時任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的楊有明,接受張、俞二人的請托,給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工程代表王某某打招呼,幫助江蘇耀鑫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中標銀川河東機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 張、俞二人投桃報李,送給楊有明價值40.98萬元的越野車一輛。

辦駕校競爭對手分別向其行賄

2012年,時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楊有明,接受寧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明春請托,先後兩次收受餘明春所送現金30萬元。 收錢後,楊有明給寧夏道路運輸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打招呼,要求給余明春申辦駕校提供便利。2013年,餘明春為和楊有明進一步加深關係,方便以後得到關照,又送給楊有明兩萬元。

然而,餘明春送上32萬元,也沒能夠高枕無憂。因為他的競爭對手也向楊有明公關了。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有明受靈武市交通局副局長兼運管所所長楊某某的請托,承諾不再幫助餘明春在靈武市開辦駕校,並在其辦公室收受了楊某某奉送的5萬元。楊某某的理由是,給餘明春審批駕校,增加了楊某某的管理難度。後經楊某某供述,事實是,楊某某受餘明春競爭對手党某某的委託,為了減少競爭對手,而成功進行的一次運作。2015年3月,餘明春因涉嫌行賄罪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1年年底,楊有明利用其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向下屬單位固原公路分局局長祁某某索要財物,祁某某心領神會奉送3萬元。2014年8月,楊有明又向祁某某索要加油卡,祁某某再次送上總價為兩萬元的加油卡4張。

案發後,楊有明的親屬代其退贓306.3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有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次數多,又具有索賄情節,本應從重處罰,但考慮到被告人楊有明在接受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不法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同時,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楊有明能委託其家屬代為退贓。在案件審理期間,楊有明能夠繳納罰金,具有明顯悔罪表現。綜上,對楊有明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制網石嘴山(寧夏)3月20日電

收錢後,楊有明給寧夏道路運輸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打招呼,要求給余明春申辦駕校提供便利。2013年,餘明春為和楊有明進一步加深關係,方便以後得到關照,又送給楊有明兩萬元。

然而,餘明春送上32萬元,也沒能夠高枕無憂。因為他的競爭對手也向楊有明公關了。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有明受靈武市交通局副局長兼運管所所長楊某某的請托,承諾不再幫助餘明春在靈武市開辦駕校,並在其辦公室收受了楊某某奉送的5萬元。楊某某的理由是,給餘明春審批駕校,增加了楊某某的管理難度。後經楊某某供述,事實是,楊某某受餘明春競爭對手党某某的委託,為了減少競爭對手,而成功進行的一次運作。2015年3月,餘明春因涉嫌行賄罪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1年年底,楊有明利用其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向下屬單位固原公路分局局長祁某某索要財物,祁某某心領神會奉送3萬元。2014年8月,楊有明又向祁某某索要加油卡,祁某某再次送上總價為兩萬元的加油卡4張。

案發後,楊有明的親屬代其退贓306.3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有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次數多,又具有索賄情節,本應從重處罰,但考慮到被告人楊有明在接受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不法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同時,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楊有明能委託其家屬代為退贓。在案件審理期間,楊有明能夠繳納罰金,具有明顯悔罪表現。綜上,對楊有明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制網石嘴山(寧夏)3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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