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時間是海綿裡的水, 只要願意擠, 總是會有的;都說今日事今日畢, 明日複明日, 明日何其多。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
上班的時候, 每天八小時坐在辦公桌前, 明知道工作任務的deadline就到這周截止, 可是一打開網頁, 說是要找資料, 就是忍不住點開淘寶廣告……習慣了在寫文案的時候流覽朋友圈, 或者做幻燈片的時候偷偷上一下QQ, 拖拖拉拉, 沒法專心趕工。 最後, 在快要向老闆交差之前焦躁不安, 直到時間快來不及了才徹底下決心把手機收起來;
回到家也是如此, 明明計畫好做一頓健康晚餐, 然後練練瑜伽或者夜跑, 結果一進門就癱在沙發上玩手機, 從一個網頁到另一個網頁, 即便連一篇完整的帖子都看不完, 就是任由興趣在龐雜的資訊之間遊走。 不知不覺間成了“深夜手機黨”, 經常性熬夜,
明知自己的行為讓該幹正事的時間都被荒廢掉了, 但總是不能約束自己, 任憑時間流逝。
我有一個哥們, 他讀碩士那會兒, 學的是文學——一個意味著要寫很多論文的專業。
一般情況下, 當一個學生在寫論文的之前, 導師都會要求做一個進度安排:萬事開頭難, 前期準備可能慢一點;接下來, 徐徐漸進, 一個星期過後應該能寫不少;然後漸入佳境, 寫得更快更好, 最後一切搞定, 還能提早交論文。
哥們一開始滿腔熱情, 也制定了一個這樣的計畫, 覺得肯定萬無一失了。
然而真到寫論文的時候, 他是這麼做的:
月末要提交的論文, 月初不放在心上, 結果最後一周才開始著手去做, 而其中的80%在截止日期前一天才完成。 後來形成習慣了, 每次寫論文都會變成這樣。
直到最後一學年, 畢業論文要寫80-100頁。 畢業論文是個大項目, 按要求應該花一年的時間去完成。 他也知道對於這樣一篇論文來說, 平常的做法行不通。 於是他這次決定完全按計劃進行論文寫作:前四個月完成1/6,
但是接下來有趣的事情發生了:
起初四個月, 他基本沒幹什麼, 於是就有了下面這個很棒的修改計畫:前兩個月完成1/6, 中間三個月1/3, 後三個月完成1/2。 不知不覺間, 四個月竟然又這麼過去了, 於是計畫變成了這樣:剩下的前兩個月完成1/3, 後兩個月完成2/3。 後來從還剩四個月到還剩一個月, 再到只剩下兩星期, 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意識到, 離截止日期只剩三天了, 於是他做了他唯一能做的事:花72小時寫出90頁, 通宵整整兩天趕工, 終於趕在截止日期前交了論文。
一個星期之後, 就在他以為一切就這麼結束了的時候, 他接到了一通電話,
當然, 這些只是玩笑。 他的論文寫的非常爛。
雖然如此習慣拖稿, 我的哥們現在還是成為了一個靠碼字為生的博主。
他女朋友一直對他拖延的習慣深惡痛絕, 於是他決定寫一篇文章, 向不拖延的人介紹一下他一直無法擺脫的拖延症。 他讓他女朋友進行一個為期一個月的“實驗”。 這個實驗遵循的原則是:一切按照她最舒服的狀態來。 即在為期一個月的實驗過程中, 隨心所欲, 無所顧忌的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一個月之後,他女朋友的狀態變成了這樣:
睡眠時間從晚上11點拖延到1點睡,早上10點醒;由於太晚起床,早飯幾乎不吃,下午和晚上卻吃的很多,體重增長了15斤;背英語的習慣已被完全放棄;一個月間,她沒有看過一本書,沒有健過一次身,沒有認真完成一件事。懶惰近乎將自製力完全吞噬。
她已經完全不能想像自己曾經是一個7點多就起床,給自己準備營養早餐,精心做好髮型,搭配服裝,並喜歡收拾房間,注意衛生,經常鍛煉,身材姣好的女孩了。
這是一個實驗,但是也可能是誰的一生。任由懶惰主宰自己的生活的結果就是今天和昨天沒有任何區別。如果今天和昨天沒有任何區別,那麼明天又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在跟拖延症作頑強鬥爭的過程裡,最後克服它只需四個字:馬上就做。
我們從小就懂得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于思毀於隨;知道自律對人生的作用;知道時間的珍貴,應該有效的利用……然而拖延者們的人生正應了那句“聽過很多道理,可還是過不好這一生。”明明非常清楚有的事如果不做後果會很嚴重,卻還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
「而你知道嗎?這種拖延症,在法律上,其實是一種“犯罪”!」
這種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反而加以放任的做法,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間接故意。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表述的心理態度,放任行為危害結果發生為間接故意。其有以下幾種解釋:一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B、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的危害結果。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一個月之後,他女朋友的狀態變成了這樣:
睡眠時間從晚上11點拖延到1點睡,早上10點醒;由於太晚起床,早飯幾乎不吃,下午和晚上卻吃的很多,體重增長了15斤;背英語的習慣已被完全放棄;一個月間,她沒有看過一本書,沒有健過一次身,沒有認真完成一件事。懶惰近乎將自製力完全吞噬。
她已經完全不能想像自己曾經是一個7點多就起床,給自己準備營養早餐,精心做好髮型,搭配服裝,並喜歡收拾房間,注意衛生,經常鍛煉,身材姣好的女孩了。
這是一個實驗,但是也可能是誰的一生。任由懶惰主宰自己的生活的結果就是今天和昨天沒有任何區別。如果今天和昨天沒有任何區別,那麼明天又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在跟拖延症作頑強鬥爭的過程裡,最後克服它只需四個字:馬上就做。
我們從小就懂得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于思毀於隨;知道自律對人生的作用;知道時間的珍貴,應該有效的利用……然而拖延者們的人生正應了那句“聽過很多道理,可還是過不好這一生。”明明非常清楚有的事如果不做後果會很嚴重,卻還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
「而你知道嗎?這種拖延症,在法律上,其實是一種“犯罪”!」
這種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反而加以放任的做法,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間接故意。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表述的心理態度,放任行為危害結果發生為間接故意。其有以下幾種解釋:一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B、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的危害結果。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