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心”案情1
前任吵架, 民警成“出氣筒”
手臂、頭部多處受傷
事發當日, 古藺縣某醫院住院部二樓, 嫌疑人賀某因家庭瑣事糾紛與前妻發生爭執,
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民警將兩人帶至醫院底樓耐心調解。 調解過程中, 賀某不能理性控制自己情緒, 突然將腳踹向前妻, 將前妻踹倒在地。
出警人員隨即上前制止, 賀某不但不配合, 過程中不斷對出警民警說威脅言語並恐嚇, 甚至用手打向民警頭部, 致使出警人員身體局部受傷。 現場其他出警人員見狀遂將賀某控制, 呼叫備勤人員現場增援, 隨後趕來的備勤民警依法將賀某傳喚到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經審查, 賀某不但存在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 還涉嫌阻礙執行職務。 目前, 公安機關已依法予以賀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2
處理違章停車
交警慘遭辱駡
6月12日, 古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在就群眾反映強烈的濱河路違停車輛進行交通勸導, 違法資訊採集。
觀文鎮中年女子王某, 因不滿交警對其丈夫的川E0XX1A牌違停轎車拍照取證,
目前, 違法行為人王某對侮辱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3
伯伯酒駕被查
侄女耍無賴 期望逃避法律制裁
6月20日晚, 古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開展“查隱患、強管理、保安全”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集中夜查行動中,
城區中隊民警示意該摩托車駕駛員停車接受檢查, 發現該駕駛員一身酒氣, 通過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 檢測結果為66mg/100ml, 男子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
現場執勤民警簡單瞭解況後, 告知後座搭乘人員先行離開, 並準備將摩托車駕駛員梅某某帶回作進一步調查。
此時, 駕駛員梅某某後座搭乘的侄女梅某, 女, 31歲, 古藺鎮飛龍村人, 她不依不撓, 堅持要跟隨梅某某前往交警中隊。
隨後, 梅某獨自來到交警中隊, 醉酒的她在辦公地點大吵大鬧, 擾亂單位正常辦公秩序, 借機阻礙民警對梅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進行調查。
在整個過程中, 梅某對民警辱駡、撕咬, 將執勤民警抓傷!
民警將梅某制服並約束至酒醒, 酒醒後, 梅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很後悔。
目前,梅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古藺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人民警察在執法時願意接受每一個人客觀、公正的監督,但公安機關絕不接受、更不允許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所有違法、犯罪行為!
沒有員警,不可能有平安生活,大家在碰到危險和不公時,還是首先想到的,是員警!
所以,維護員警權威、維護法律尊嚴,是增強社會安全感,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維護每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檢察君普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目前,梅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古藺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人民警察在執法時願意接受每一個人客觀、公正的監督,但公安機關絕不接受、更不允許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所有違法、犯罪行為!
沒有員警,不可能有平安生活,大家在碰到危險和不公時,還是首先想到的,是員警!
所以,維護員警權威、維護法律尊嚴,是增強社會安全感,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維護每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檢察君普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