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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上三大屈辱條約 被迫租讓土地99年

自中國閉關鎖國的大門被英國強行打開後, 西方列強紛紛來華, 積貧積弱的清朝被迫與列強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 其中有三份條約, 清朝都被迫租讓了土地, 且租期都為99年。

1897年11月, 德國藉口其教士在曹州巨野被殺, 派艦隊強佔膠州灣, 次年又強迫清政府訂立關於租借膠州灣的條約, 當時清政府總理衙門忙去問德國駐華公使海靖, 海靖提出六條要約, 大致是:將膠州灣四周百里租借給德國100年;由膠州至濟南的鐵路歸德國建築;路旁百里的礦山也要歸德國開採。 總理衙門不肯如約, 懇請他讓一點。 他說:“租借一百年中, 讓掉一年, 總算99年, 別事不能減輕。 否則, 立即要占奪東三省了。 ”總理衙門知無可商議, 又怕德國強佔東三省, 只好允准, 被迫於1898年3月6日訂立《膠澳租界條約》。

就這樣, 租期99年的時間被法律條文肯定了下來, 並從此開了先例。 繼而在中國近代史上又出現了幾個租期為99年的不平等條約。

1898年4月, 法國迫使清政府答應租讓廣州灣, 關於1899年11月6日正式和清政府簽訂了《廣州灣租界條約》, 強租廣州灣及其附近水面, 租期為99年。

法國強租廣州灣後, 英國立即以“利益均沾”為名要強租九龍半島作為“補償”,

並於1898年7月1日逼迫清政府簽訂了《拓展香港界址專條》, 把位於深圳河以南、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及其附近島嶼的中國領土, 即所謂“新界”租借給英國, 為期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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