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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家族——人類社會的開始 聽聽馬克思的精闢分析!

血緣家族是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的社會組織形態, 也是人類社會的第一個組織形態。 在血緣家族中, 婚姻是按照輩分來劃分的。 所有的兄弟姊妹, 包括從兄弟姊妹之間都可以互為夫妻, 而祖父母和子孫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則排斥了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宗族祠堂

馬克思對血緣家族這種社會組織形態作了精闢的分析, 他認為:所有祖父和祖母, 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 即父親和母親, 也是如此;同樣, 後者的子女, 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而他們的子女, 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子女們, 又構成第四個圈子。 這樣一層一層向下, 形成了一個金字塔的結構。 一個血緣家族就是一個公社、一個集團。 在血緣家族內部, 人們共同勞動, 共同分配,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完全是平等的。 由於血緣家族本質上是一個家族, 加上社會生產力十分低下, 生活資料不易獲得,

所以這種集團不可能很大, 估計只有二十至四十人左右。 為了尋找食物, 整個集團不得不經常過著遊蕩的生活, 因此集團與集團之間沒有什麼聯繫。 但是在集團內部, 可能已經有了兩性分工, 如男子負責打獵, 女子負責採集野果。 和原始社會的群交相比, 這種婚姻形態無疑是一大進步。

馬克思

和血緣家族聯繫在一起的概念, 是血親。 可以說有了血緣家族之後, 血親也就產生了。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 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徵的親屬關係。 此詞來自拉丁語, 意思是羅馬人出於同一父親, 從而均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 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係的親屬, 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 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 是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 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子、外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 都是旁系血親。 各種人類社會都有一些血親婚配禁忌。

有禁止某幾種親屬結婚或發生性關係, 或兩者都禁止的規章和法律。 親屬種類永遠包括某些血親等級, 而以法律限制血親婚配的一個理論則是認為這類結合會對子女產生不利的影響的民間常識。

大家族

趣味連結:三代旁系血親的演算法

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 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 再向下數三代。 例如, 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於第幾代旁系血親, 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為第一代, 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 即本人的姨母, 為第二代, 再向下數至表妹, 為第三代。 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依法禁止結婚。 按此計算, 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均禁止結婚。 按照我國過去的傳統習俗, 上述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除表兄弟姐妹外, 一律不許結婚, 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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