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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又往往,工齡怎麼算?

文丨彭靜

不少單位尤其是銷售類的企業, 人員來來走走, 走走來來, 這些去而複返的員工, 在本企業工齡該怎麼計算?HR有些糊塗了。

這是發生在武漢本地一個真實的案例:

某商貿企業於2000年12月底成立, 在此期間招錄了若干中高管理層並簽訂了勞動合同, 在連續工作滿十年就與企業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0年後, 這批中高層管理層因其他原因陸續提交辭職申請書, 批准後辦理了離職手續到新公司工作。

2012年, 因企業需要這批中高層再次回原公司工作, 在雙方協商後, 口頭達成一致條件就是延續離職前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刪除到新單位工作時間), 即這批中高管理層再次回原公司工作時無需重新再簽訂勞動合同, 仍然跟原公司維持長期勞動合同關係並返回上崗;

2013年底, 互聯網電商衝擊導致企業轉型並縮小經營範圍, 必須大量裁員才能降低成本,

在經濟性裁員過程中公司不願履行原來條件, 想按再次回公司新的時間來計算工齡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批返回的中高管理層堅決不同意並強烈要求當時雙方協商達成條件來計算工齡並依法支付補償金。 協商無果, 來到勞動仲裁。

員工認為:根據返崗後雙方協商同意前期與後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並依法按照合併後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公司不同意當初承諾, 就按公司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月工資計算來進行賠償。

企業認為:當初的口頭承諾沒有書面證據;員工在原公司工作十年後, 離職到新公司去工作了兩年, 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有提交個人辭職申請和已簽訂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並在新單位有繳交社保的歷史記錄, 足以證明工作期限有所間斷, 所以本次裁員應該按照重新入職年限計算補償金。

最後在勞動仲裁調解下, 並經雙方協商同意, 企業按照員工工作年限合併後連續計算進行支付補償金及辦理失業保險。

雖然此案以調解結束, 是因為11年的經濟補償金和未簽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大體相當, 所以企業做了錢沒少出一分人也得罪了的傻事。 但其中關於員工在同一企業間斷性工作, 其工作年限應該如何計算值得我們認真分析:

一、如果該員工之前是自己提出離職, 辦理了相關手續(離職申請、社保停繳, 新單位繳納社保等), 後來又來本企業上班, 以前的工齡當然不能連續計算;

二、如果該員工是被本企業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 根據需要又回到本企業工作, 中間雖然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 只要此期間沒有獲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都應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三、如果該員工之前是自己離職,

後來企業請他回來, 大家商量好了以前在本企業的工齡如何處理, 那就要按照約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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