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邵楓 因為一處惠州“海景房”的購買, 深圳一女子與開發商于惠州當地法院互訴, 法院去年判決解除購房合同, 開發商須退還100多萬元預交房款。 這名購房人稱開發商目前尚未退款, 恐有拖延嫌疑。 開發商方面則解釋稱, 完成退款流程須雙方配合, 希望客戶理解。
“被開發商套路了”
2014年, 深圳的張女士在惠州大亞灣小徑灣附近購置了一處房產, 開發商為華潤沿海(惠州)發展有限公司。 簽訂合同時, 張女士已經支付了定金和一半的房款, 共計130萬餘元。 張女士說, 自己當時要求房子一定要看得到海,
然而張女士稱, 簽署購房合同後, 在自己的強烈要求下, 銷售人員帶她到惠州看到了實體樓房。 據張女士提供的照片, 從她購買的位於13層的房間向小徑灣望去,
張女士表示, 與開發商協商無果後, 她便始終沒有支付剩下的房款, 最終反而是開發商起訴自己違約, 而後張女士也提起反訴, 兩案合併審理。 據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開具的民事判決書, 張女士及華潤公司均起訴對方違約, 華潤公司訴稱張女士逾期未交付房款, 而張女士訴稱華潤公司銷售階段存在欺騙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定, 張女士要求華潤公司支付違約金, 但由於張女士僅提供相片證明,
還沒退款?開發商稱須走流程
對於法院判決結果, 張女士及華潤公司均未提起上訴。 然而近日張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 法院雖然判處華潤公司退回房款, 但華潤公司始終未予執行, 自己從2月8日收到判決書至今, 始終沒有收到退款。
對此, 華潤沿海(惠州)發展有限公司表示, 其與張女士簽署購房合同後, 已按照政府的規定, 在惠州房管局進行了合同備案;如要為張女士辦理退款, 需要雙方前往惠州房管局申請撤銷合同備案, 而根據房管局的要求, 雙方必須提供法院的判決書並加蓋法院的生效章。
華潤公司解釋, 法院判決書於2月8日送達, 在上訴期滿後於2月24日生效, 但華潤公司其後擬向法院申請加蓋生效章時, 發現判決書將張女士的名字寫錯一字,
華潤公司表示, 對於張女士的退款要求, 公司從未有意拖延, 張女士要求退款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 但退款有一定的程式和時間, 希望張女士理性對待。 如相關手續辦理完畢, 公司將第一時間辦理退款。
華潤公司一名相關負責人表示, “目前需要她來配合我們, 一起拿著判決書, 去房管局解除備案”, 但是公司多次與張女士溝通卻效果不佳。
對於華潤公司的回應, 張女士表示不認可。 她說, 去惠州房管局解除備案一事, 實際上是華潤方面不配合。 “我錢在他們那裡, 現在急著用錢, 怎麼可能不配合?”因此,張女士對於自己最後能否收到退款仍然十分擔憂。
怎麼可能不配合?”因此,張女士對於自己最後能否收到退款仍然十分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