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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新政並沒有你想的那麼好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打破汽車品牌銷售單一授權體制;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能否為三四線城市的銷售注入動力;新的汽車銷售辦法出臺, 買車不用非得去4S店;

7月起買車不必再去4S店;

區域銷售限制被打破;目前從部分報導上來解讀, 大多數新聞表達的意思是“買車不用去4S店了”。 讓人該如何進行解讀呢?再也不用去4S店了, 必須去網上購車了?

這樣一來, 本就不是相當完善的銷售體系, 又會不會讓某些“黑心”的經銷商鑽了某種空子, 去欺詐消費者了呢?運損車?問題車?修復車?庫存車?......修復以後堂而皇之的走進汽車銷售展廳?

回顧2014年8月1日, 工商總局宣佈從當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 汽車4S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由“某某汽車品牌銷售”修改為“汽車銷售”, 從這個時候起, 綜合汽車賣場就已經合法了, 我們也看到許多汽貿公司如雨後春筍, 大大小小的汽貿公司開始了多品牌經營。 市場已經開始充分競爭了。

但是, 我們不能忽視一個問題, 這些汽貿公司的車源從哪裡來?還是要從生產廠授權的經銷商, 也就是4S店裡採購, 生產廠是不會直接供貨的。

新的辦法也規定,

銷售汽車需要供應商的授權。 這也就是說是二級甚至三級、四級代理商可以存在, 但是必須從一級經銷商那裡獲得車源。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並沒有改變這個供貨體制。 很明確想取得某品牌的車輛經銷權, 仍然需要該品牌授權。 也就是說, 姍姍來遲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實際上是對市場現狀的做了進一步規範, 做到了有章可循, 汽車流通市場早就開始市場化、規範化了。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總共4186字。 它的出臺是市場化的產物, 與該辦法密切相關的汽車生產廠、汽車經銷商、綜合汽貿公司、電商平臺、消費者等, 最受益的是誰?最受益的是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4S店), 根據該辦法, 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1.給汽車生產廠(供應商)上了緊箍咒,

保護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利益

比如, 規定供應商授權期限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以前多是1年一簽), 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 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 停產車型, 供應商要保證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未違反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 供應商應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供應商不得限定不合理的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供應商在經銷商授權區域不得直接銷售汽車;說簡單一點,

也就是說生產廠不能太強勢, 不能違背公平原則, 不能限制4S店只銷售單一品牌。

消費者真的會開始轉移到其他管道購車嗎?當然不是。

就連蘋果手機、OPPO、華為、格力等知名品牌都開設專專賣店了, 所以, 短時間內出現一個品牌店內擺多個品牌汽車的現象還不現實。 綜合汽貿市場早已經存在, 但是生存很艱難, 畢竟他的貨源和定價權都來自於一級汽車經銷商。

其實該辦法對主機廠的限制是最多的。 我初略的統計了一下, 該辦法共37條, 其中有14條是針對主機廠的約束, 這是該辦法最重要的部分。

2.給經銷商指引了方向, 別再店大欺客, 壟斷市場, 應該提升服務水準

該辦法旨在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鼓勵發展共用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服務網路。 專營店、汽貿公司、汽車超市、網路電商等多種形式並行。打破壟斷,給消費者更多選擇。這就給經銷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升自身的服務水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辦法明確了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費標準。

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的戶籍所在地。經銷商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經銷商現在雖然不需要審批小轎車經營權,但是需要在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備案基本資訊。

從目前情況看,4S店仍將是汽車銷售的主要管道。但是4S店要依據該辦法對銷售行為進行規範,不得欺騙消費者,不得壟斷經營。

3.給了消費者更多選擇,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該辦法主要是對生產廠和經銷商提出了要求,而對消費者來講,在汽車購買和服務上,可選擇的管道更多,更廣。這就要求消費者自身要提高保護權益的意識,不要僅僅只是貪圖便宜,而要選擇誠信、負責任的銷售商或者服務商。而保護自身權益的主要還是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總的來說,該辦法的出臺主要是規範了銷售行為,維護了銷售市場秩序,制定了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供應商和經銷商的法律責任。

專營店、汽貿公司、汽車超市、網路電商等多種形式並行。打破壟斷,給消費者更多選擇。這就給經銷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升自身的服務水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辦法明確了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費標準。

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的戶籍所在地。經銷商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經銷商現在雖然不需要審批小轎車經營權,但是需要在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備案基本資訊。

從目前情況看,4S店仍將是汽車銷售的主要管道。但是4S店要依據該辦法對銷售行為進行規範,不得欺騙消費者,不得壟斷經營。

3.給了消費者更多選擇,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該辦法主要是對生產廠和經銷商提出了要求,而對消費者來講,在汽車購買和服務上,可選擇的管道更多,更廣。這就要求消費者自身要提高保護權益的意識,不要僅僅只是貪圖便宜,而要選擇誠信、負責任的銷售商或者服務商。而保護自身權益的主要還是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總的來說,該辦法的出臺主要是規範了銷售行為,維護了銷售市場秩序,制定了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供應商和經銷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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