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 偶爾就會遇到一些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 或者是由於《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 因為涉及到法律, 對於沒有經驗的採購人員來說很容易就亂了陣腳。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下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 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 有一些基本原則。 例如法律位階, 例如上位法和下位法, 優先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還有對於同一層級的法規來說,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等等。
在政府採購中, 雖然《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在一些具體條款上有差別,
例如招標檔的提供期限,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裡的規定是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裡的規定則是不得少於5日。 雖然這兩者之間有一些不同, 但是並不代表就有衝突。
也有一些是二者法律規定不一致的, 這時候應該按照哪個法律執行呢?
答案是《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不僅僅是因為前面所說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還有專門規定:“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如果《政府採購法》沒有相關規定, 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規定, 那麼則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來。
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因為這兩部法律在實施條例出臺之前, 在監管職責的劃分上沒有實現很好的協調。 《政府採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 而政府採購的範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招標投標法》則是另一套監管體系,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 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