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採購時遇到法律未規定或者是與法規相衝突時該怎麼辦?

政府採購中, 偶爾就會遇到一些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 或者是由於《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 因為涉及到法律, 對於沒有經驗的採購人員來說很容易就亂了陣腳。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下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 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 有一些基本原則。 例如法律位階, 例如上位法和下位法, 優先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還有對於同一層級的法規來說,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等等。

在政府採購中, 雖然《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在一些具體條款上有差別,

但是在整個採購程式、招投標程式上, 這二者之間是沒有衝突的。

例如招標檔的提供期限,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裡的規定是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裡的規定則是不得少於5日。 雖然這兩者之間有一些不同, 但是並不代表就有衝突。

因為在招標投標領域, 《招標投標法》是一般法, 而《政府採購法》則是特別法, 而特別法是可以在不違背一般法精神的前提下做出不同於一般法的規定的。 因此在對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情況下, 特別法是優於一般法適用的。

也有一些是二者法律規定不一致的, 這時候應該按照哪個法律執行呢?

答案是《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不僅僅是因為前面所說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還有專門規定:“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如果《政府採購法》沒有相關規定, 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規定, 那麼則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來。

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因為這兩部法律在實施條例出臺之前, 在監管職責的劃分上沒有實現很好的協調。 《政府採購法》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 而政府採購的範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招標投標法》則是另一套監管體系,

是發改委負責總體指導和協調、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兩法在政府採購工程的監管上有衝突, 但在招標投標程式上, 它們是沒有衝突的。 在兩法的實施條例出臺後, 其監管上也作了銜接, 問題也得到解決了。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 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