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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宋朝對於拐賣兒童都是怎麼做的

奴婢賤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

販賣兒童婦女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營生了。 按《周禮》, 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 政府設了“質人”一職,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 這裡的“人民”, 便指奴婢, 跟“牛馬、兵器、車輦、珍異”一樣都是供交易的貨物。

東晉時, 政府還從奴婢交易中徵稅。 《隋書·食貨志》載, “晉自過江, 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 有文券, 率錢一萬, 輸估四百入官, 賣者三百, 買者一百。 ”稅率為4%, 其中3%由賣家承擔, 1%由買家承擔。

其實在宋代之前, 中國社會一直存在著“奴婢賤口”制度, 奴婢在法律上被劃入賤民, 不具備“國民”身份, 而是視同主家的私有財產, 可以牽到市場上買賣, 如《唐律》便明文規定:“奴婢賤人, 律比畜產”;“奴婢既同資財, 即合由主處分”。 販賣奴婢是合法的, 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麼區別。

此外, 歷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 叫做“略賣人口”,

包括略賣良民、將別人家的奴婢拐了販賣(相當於侵犯別人的財產權)。 這種人口買賣是法律不允許的。

入宋之後, 奴婢賤口制度開始瓦解, 宋代“奴婢”的涵義已不同於之前的“奴婢賤口”, 不再是主家的私產, 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 奴婢與主家的關係也不是人身依附關係, 而是經濟意義上的雇傭關係, 法律將這些奴婢稱為“女使”、“人力”。

雇傭奴婢必須訂立契約, 寫明雇傭的期限、工錢, 到期之後, 主僕關係即解除。 為了防止出現終身為奴的情況, 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 雇人為婢, 限止十年。 ”也就是說, 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 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當然, 奴婢賤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個過程,

大致而言, 北宋時尚有良賤制度的殘餘, 所以還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到了南宋時期, 良賤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 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了。

我們說, 美國用一場南北戰爭結束了奴隸制度, 宋朝則靠文明的自發演進逐漸告別了奴婢賤口制。 可惜這個“去奴婢化”的進程在宋亡之後又中斷了, 元明清時期均出現了奴婢賤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 宋人在語言習慣上還保留著“奴婢”的說法, 也經常將“雇傭”與“買賣”混用。 《宋刑統》由於照抄唐律的原故, 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 容易讓不明就裡的讀者誤以為宋代還有奴婢賤口制度。

這一點我們在讀史時不可不察。 其實, 南宋人已經說明白了:“《刑統》皆漢唐舊文,

法家之五經也。 國初, 嘗修之, 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指揮, 如‘奴婢不得與齊民伍’, 有‘奴婢賤人, 類同畜產’之語, ……不可為訓, 皆當刪去。 ”

宋朝法律對買賣人口的嚴懲

儘管奴婢賤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 但是, 這並不意味著宋朝就沒有販賣人口現象。 實際上, 宋代的略賣人口犯罪是相當猖獗的。 如北宋末, 福建的“生口牙人, 或無圖輩巧設計幸, 或以些小錢物, 多端弄賺人家婦女並使女, 稱要聘為妻, 或養為子, 因而引誘出偏僻人家停藏, 經日後便帶往逐處, 輾轉販賣, 深覓厚利”。 又如南宋初葉, 四川“多有浮浪不逞之人, 規圖厚利, 於恭、涪、瀘州與生口牙人通同, 誘略良民婦女, 或于江邊用船津載, 每船不下數十人”。 這裡的“生口牙人”,

是當時的職業人販子, 專門幹拐賣兒童、誘拐婦女的勾當。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 宋人自謂:“略人之法, 最為嚴重。 ”按《宋刑統》, “略賣人(不和為略, 十歲以下雖和, 亦同略法)為奴婢者, 絞;為部曲者, 流三千里;

為妻妾、子孫者, 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 同強盜法;和誘者, 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誘”, 略賣相當於拐賣, 和誘相當於拐誘。 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 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 即使是和誘, 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 我們可以確知, 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 將按被拐兒童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兒童為他人奴婢的, 判絞刑;略賣為莊園童工的, 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

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我們知道,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販子的處罰較重,對買家卻幾乎不處罰,因而不少法律界學者都在呼籲修訂刑法,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麼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

輾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仲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買的兒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政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奴婢。

周湛為廣東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餘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廣南東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餘人,送他們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錢贖回被賣兒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賣、和誘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會還存在一種無奈卻合法的販賣人口行為:貧困家庭由於無力撫養未成年人口,只好將自己的孩子賣掉。如《夷堅志》講述的一則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婦,“在民家生二子,荊楚歲饑,貧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為侍兒。”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奧派”公知的胡扯,這叫做“兒童撫養權的流轉”,應該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為承認兒童撫養權可以自由轉讓,才可以杜絕拐賣兒童的黑市。

宋朝政府當然不可能像今日“奧派”公知那樣懂許多經濟學名詞,不過其人文關懷卻可以將“奧派”公知拋出一百條街。在宋朝,因為貧窮而賣掉自己的孩子,儘管不是犯罪,卻無疑是骨肉相離的人間悲劇。

宋政府對此的應對舉措是——動用公帑替那些貧困家庭贖回孩子。“贖買”的干預方式,也意味著宋政府預設這種人口交易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讓我們來看幾個事例:《宋史·太宗本紀》載,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記錄:“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

特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詔:“前歲陝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由於許多被父母賣出去的兒童都被政府贖回,導致不少人家均不願意再掏錢收養孩子,因為收養後被政府發現,又會被贖回去,儘管經濟上或無損失,卻白白浪費了工夫。

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議,應默許民間的人口交易:“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人,而貧者或無自存,望聽其便。”這裡的“以男女雇人”,實際上就是將家中的孩子賣給有錢人家當奴婢,否則政府也沒必要代為贖回。

宋仁宗儘管批准了這位臣僚的建議,但宋政府為貧者贖回被鬻子女的政策並未停止。慶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饑,民多鬻子,宋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

南宋隆興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詔曰:“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

對於實際上被販賣的宋朝兒童數目而言,宋政府的贖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但,政府出於仁者愛人之念,為貧困人家贖回無奈賣掉的孩子,正是大宋文明的過人之處。我見聞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類似的人道主義表現。

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

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我們知道,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販子的處罰較重,對買家卻幾乎不處罰,因而不少法律界學者都在呼籲修訂刑法,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麼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

輾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仲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買的兒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政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奴婢。

周湛為廣東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餘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廣南東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餘人,送他們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錢贖回被賣兒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賣、和誘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會還存在一種無奈卻合法的販賣人口行為:貧困家庭由於無力撫養未成年人口,只好將自己的孩子賣掉。如《夷堅志》講述的一則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婦,“在民家生二子,荊楚歲饑,貧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為侍兒。”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奧派”公知的胡扯,這叫做“兒童撫養權的流轉”,應該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為承認兒童撫養權可以自由轉讓,才可以杜絕拐賣兒童的黑市。

宋朝政府當然不可能像今日“奧派”公知那樣懂許多經濟學名詞,不過其人文關懷卻可以將“奧派”公知拋出一百條街。在宋朝,因為貧窮而賣掉自己的孩子,儘管不是犯罪,卻無疑是骨肉相離的人間悲劇。

宋政府對此的應對舉措是——動用公帑替那些貧困家庭贖回孩子。“贖買”的干預方式,也意味著宋政府預設這種人口交易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讓我們來看幾個事例:《宋史·太宗本紀》載,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記錄:“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

特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詔:“前歲陝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由於許多被父母賣出去的兒童都被政府贖回,導致不少人家均不願意再掏錢收養孩子,因為收養後被政府發現,又會被贖回去,儘管經濟上或無損失,卻白白浪費了工夫。

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議,應默許民間的人口交易:“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人,而貧者或無自存,望聽其便。”這裡的“以男女雇人”,實際上就是將家中的孩子賣給有錢人家當奴婢,否則政府也沒必要代為贖回。

宋仁宗儘管批准了這位臣僚的建議,但宋政府為貧者贖回被鬻子女的政策並未停止。慶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饑,民多鬻子,宋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

南宋隆興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詔曰:“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

對於實際上被販賣的宋朝兒童數目而言,宋政府的贖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但,政府出於仁者愛人之念,為貧困人家贖回無奈賣掉的孩子,正是大宋文明的過人之處。我見聞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類似的人道主義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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