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被判決賠償唐某經濟補償金6750元、向唐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99000元,
並為唐某補繳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用。
唐某2014年2月26日被聘用至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工作,
雙方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2014年3月25日止)工資3500元/月。
2014年4月,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將唐某工資調整為4500元/月,
在工作期間,
公司曾要求與唐某簽署勞動合同、約定發給唐某4500元/月的工資包含唐某的養老保險金,
公司不再另行繳納,
唐某認為該公司條件苛刻不同意簽署,
公司故而作罷。
但此後唐某一直在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處工作。
2015年6月13日,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以唐某試用期滿拒簽勞動合同為由向唐某發出辭退通知,
解除與唐某的勞動關係,
但未向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辭退後,
唐某向東安縣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2015年9月6日,
東安縣勞動仲裁委裁決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唐某經濟補償金6750元、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49500元、為唐某補繳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間應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
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房地產公司與唐某約定的試用期是一個月,
在試用期滿後雙方未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與唐某協商調整合同或書面通知唐某終止勞動關係,
而不能一年後再以此為由辭退唐某,
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此外,
該公司不能充分證實公司發生了重大損失且損失系唐某造成,
亦未在辭退通知中告知唐某該項辭退理由,
因此該公司不能依據法律規定解除與唐某的勞動關係。
房地產公司辭退唐某後,
依法應當向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應當依法為唐某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
綜上所述,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告東安縣某房地產公司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為了約束用人單位,
督促其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規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實現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