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酷刑當中, 有把人剁成肉醬的, 稱為“醢”(hǎi);北魏處置犯人是車裂;到了唐代, 官定死刑是斬首;五代開始, 在刑法之外增設“淩遲”, 此後, 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 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淩遲, 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 直到1905年才廢除, 主要懲罰三大類的犯罪:1.逆君之罪(謀取皇位);2.倫常之罪(打罵父母或公婆、兒殺父、妻殺夫等);3.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 但到了清朝後期, 對不按時交稅的也要處以淩遲。
崇禎皇帝剮過兩位名流, 一位是忠誠報國的袁崇煥, 罪名是叛國通敵, 剮3543刀, 殘肉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分吃;另一位是天啟進士鄭曼, 罪名是棒打後媽, 奸兒媳, 剮3600刀, 殘肉出售, 做成中藥的原材料。
最後一個被淩遲的人是清末惡魔康小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