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非訪不可行 觸犯法律被判刑——“非訪”典型案例曝光

所謂“非訪”, 即“非正常上訪”。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相關規定, 信訪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 但是應該正確、合法行使。 正當信訪和非正常上訪的界限就在於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 是否擾亂了政府行政管理、社會公共秩序。 如果侵害他人權利、擾亂公共秩序, 甚至損害國家形象的話, 就屬於非正常上訪。 這種越級的、過激的上訪方式, 不但不能解決問題, 反而會擴大問題, 甚至涉嫌觸犯法律。

白河縣自2016年7月5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後, 2017年再次移送起訴一名涉訪違法行為。

案情回顧:2011年至2015年4月, 白河縣謝某以“要求面見國家領導人商討國家大事;其祖父墳墓藏有金麒麟、蘭亭序等古寶被盜;家傳古書被燒, 欲讓政府賠償;其本人是翰林後代, 應享受縣處級以上待遇;要求被封為等‘華夏護國大元帥、一字並肩王’等無理訴求為藉口, 多次到北京違法上訪。 並多次向當地政府和維穩接訪人員累計強索59000元;其在日常生活期間,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 毆打他人, 屢教不改。 白河縣法院於2016年7月5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依法打擊非正常上訪行為, 現公佈一批非訪典型案例, 希望信訪人吸取教訓, 引以為戒, 依法依規表達訴求, 嚴格規範信訪行為。

案例一: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劉某某多次到政府機關和北京等重點地區、敏感部位、公共場所滋事鬧事。 2016年1月20日, 被峰峰礦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張某某多次到區法院、區政府、市委等部門門口或附近以穿孝衣、長跪、哭鬧等形式引起大量群眾圍觀,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016年1月20日, 被峰峰礦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楊某某, 多次進京赴省非正常上訪, 其行為觸犯刑法。 2016年1月22日, 峰峰礦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案例四:

河北保定市順平縣劉某某因鄰里糾紛分別到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地區非法上訪,

並以到北京市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為由索要錢財。 2016年3月, 河北保定市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 于重大節慶日、重要會議期間進入北京敏感地區和重點部位。

案例五:

浙江省麗水市縉雲縣李某自2011年4月以來, 以鄰居違建、農作物被毒害等理由, 先後30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活動, 均被北京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及訓誡。 2013年5月28日, 縉雲縣對李某信訪案件進行了公開評議, 並報省聯席辦審核進行評議終結認定。 2014年7月份, 李某在知道信訪事項已經終結的情況下, 仍繼續非法上訪數次。 2015年6月5日, 縉雲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非法進京上訪的大源鎮稠門村李某有期徒刑2年。

案例六:

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劉某某2008年至2015年, 以不服判決為由進京上訪, 曾在國家信訪局門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鬧, 致使信訪局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先後10餘次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西側路邊、北京市朝陽區三裡屯聯合國開發署、北京市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 以手舉狀紙等方式非法上訪, 造成惡劣影響, 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015年8月, 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

江蘇豐縣徐某以兒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為由先後多次進京赴省到市上訪, 2015年1月至3月期間,

又先後3次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安門等地, 採取拉橫幅、喊口號、貼大字報等方式非法上訪, 吸引群眾圍觀, 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2015年11月, 江蘇豐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 判處進京非法上訪人員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八:

貴州省銅仁市松桃自治縣長坪鄉賀某某與其家人因不服省、市、縣有關鑒定部門對母親白某某作出無計劃生育併發症的鑒定結論, 拒不按照法定信訪程式反映訴求, 2009年至2015年期間, 賀某某30多次進京到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 並要脅當地政府給予經濟賠償148萬餘元。 松桃自治縣於2016年1月法判決犯敲詐勒索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並處罰金5萬元。

您看此文用 ·秒, 轉發只需1秒呦~

把您的觀點看法告訴我們

點擊下方“寫留言”

點擊下方“寫留言”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