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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一件“拔出蘿蔔帶出泥”式腐敗案,從小案到大案,最終驚動皇帝

作者:我方特邀作者唐寶民

唐宣宗李忱當政時期, 朝中有一個叫韋厪的官員, 時任司農卿(相當於現在的農林部長), 這個人是個貪官,

在農林部長的位置上已經撈了不少好處, 但還想到更有實權的地方繼續大撈特撈, 就描上了夏綏節度使(相當於半獨立的大軍區司令, 權力非常大)之職, 渴望著能得到這個職位。

由於他在平時言談中流露出了這個想法, 此事便不脛而走, 漸漸地傳到一個騙子耳中, 這個騙子一看, 認為 機會來了, 便來到韋厪家中求見, 對韋厪說:“我法術無邊, 可滿足您的任何要求, 您不是想升官嗎?我可以通過做法幫您實現願望 !”

韋厪一聽, 立即來了興趣, 便詳細地詢問具體辦法, 騙子煞有介事地一一做了講解, 韋厪升官心切、信以為真, 當天晚上, 便按照騙子的要求, 在院子裡設立祭壇、請騙子做法。 騙子先是裝模作樣地禱告了一番, 然後對韋厪說:“現在, 把你想要得到的官位, 一一寫出來吧。 ”韋厪想也沒多想, 大筆一揮, 在一張紙上寫下了自己想得到的官位, 然後交給了騙子。 哪知, 騙子拿到這張紙後, 忽然大聲喊道:“司農卿韋厪陰謀叛亂, 命我祭祀天神相助!”

這一喊不要緊, 可把韋厪及其家人嚇壞了,

因為做法求官的消息一旦傳揚出去, 再被扣上“謀反”的帽子(想當權傾一方的節度使, 不是謀反是什麼?), 全家老小就得死於非命。 於是, 韋厪連忙帶領全家人, 跪倒在騙子面前, 不足地磕頭哀求, 哭泣著說:“一百口人的性命, 全掌握在您的手中, 求您恩典!”騙子的目的只是想要錢, 並不想置韋厪於死地, 便獅子大開口, 提出了巨額的金錢要求, 韋厪為了把事情平息下來, 只好答應, 便把家中所有的金銀珠寶全都給了騙子, 騙子這才把紙條還給韋厪, 高高興興地離去了。

韋厪雖然損失了一大筆錢, 但官位保住了、全家老小性命保住了, 所以官照當不誤, 以為此事就這麼過去了。 可沒想到, 沒過多長時間, 此事曝光了,

因為騙子那邊出事兒了。 這個騙子, 原先沒什麼錢, 生活比較清苦, 忽然有了錢之後, 開始大肆揮霍, 買上好料子的衣物;到飯店裡吃山珍海味;買貴重物品一擲千金……

結果, 他的反常行為, 引起了縣尉(公安局長)手下一個當差(員警)的注意, 這個當差感覺騙子忽然暴富, 錢一定來得不正當, 就把騙子抓了起來嚴刑審訊, 問他錢是從哪來的。 騙子一害怕, 就如實招供了, 這樣就把韋厪供出來了, 那個當差一看, 治安案件變成腐敗案件了, 自己處理不了, 就逐級上報, 一直報到皇帝李忱那裡。

李忱便召見韋厪, 詢問事情經過, 韋厪一看事情敗露, 便老老實實地交代了罪行, 李忱便將此案交給禦史台(國家監察部)審理。 此案最終的處理結果是:騙子被亂棍打死, 韋厪被貶到永州做司馬。

騙子因行騙被亂棍打死, 韋厪因腐敗被貶到邊遠地區, 案件得到了查處, 但這件案子卻給我們留下了諸多思考的空間。

首先, 騙子之所以進入員警視線並最終落網, 是因為他的不正常消費引起了員警的注意, 是由於他的消費水準與收入不相符引發的,我們早就設立了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很多手握重權的人,全家都是公職人員,卻住豪宅、開好車、花天酒地,花費是他全家人工資的幾輩子的收入,如果紀檢部門也像唐代這個員警一樣認真,查查他的不明財產是怎麼來的,不是查一個倒一個嗎?

其次,韋厪腐敗案,是由員警抓騙子偵破的,不是由監察機關(禦史台)直接偵破的,而員警不管腐敗問題,只管治安及刑事案件。因此,韋厪案的偵破,是拔出蘿蔔帶出泥,是由於偶然因素引發的,這種情況現在也屢見不鮮,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個小偷到官員家行竊,盜得鉅款,小偷被抓後,官員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被查,結果貪腐行為暴露……

我們想問的是:僅僅依靠這種“偶然因素”反腐,能有效地打擊貪腐分子嗎?畢竟,被這種“偶然因素”牽連到的概率極小,有一大部分貪官,不會貪上這種事,那他們不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嗎?

以韋厪案為例,韋厪是個貪官,他一定早就暴露了蛛絲馬跡,可如果不是因受騙子牽連,他還是照樣當部長,那麼,負責監察的禦史台幹什麼去了?貪官的倒臺,應該是檢察部門主動查處的結果,把反腐寄希望於”偶然因素”,和希望天上掉下來一塊隕石砸到壞人頭上一樣,概率是極其渺茫的,顯然不是辦法。由此看來,只有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只有依靠常態式反腐,才能真正起到打擊貪官污吏、達到吏治清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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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於他的消費水準與收入不相符引發的,我們早就設立了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很多手握重權的人,全家都是公職人員,卻住豪宅、開好車、花天酒地,花費是他全家人工資的幾輩子的收入,如果紀檢部門也像唐代這個員警一樣認真,查查他的不明財產是怎麼來的,不是查一個倒一個嗎?

其次,韋厪腐敗案,是由員警抓騙子偵破的,不是由監察機關(禦史台)直接偵破的,而員警不管腐敗問題,只管治安及刑事案件。因此,韋厪案的偵破,是拔出蘿蔔帶出泥,是由於偶然因素引發的,這種情況現在也屢見不鮮,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個小偷到官員家行竊,盜得鉅款,小偷被抓後,官員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被查,結果貪腐行為暴露……

我們想問的是:僅僅依靠這種“偶然因素”反腐,能有效地打擊貪腐分子嗎?畢竟,被這種“偶然因素”牽連到的概率極小,有一大部分貪官,不會貪上這種事,那他們不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嗎?

以韋厪案為例,韋厪是個貪官,他一定早就暴露了蛛絲馬跡,可如果不是因受騙子牽連,他還是照樣當部長,那麼,負責監察的禦史台幹什麼去了?貪官的倒臺,應該是檢察部門主動查處的結果,把反腐寄希望於”偶然因素”,和希望天上掉下來一塊隕石砸到壞人頭上一樣,概率是極其渺茫的,顯然不是辦法。由此看來,只有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只有依靠常態式反腐,才能真正起到打擊貪官污吏、達到吏治清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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