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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死亡,醫療機構是否擔責?

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 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 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 表現為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 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式、處置原則等。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 楊XX到XX市婦幼保健院分娩, 分娩過程出現子宮破裂, 楊XX與李XX之子娩出後出現重症窒息, 後因併發新生兒重症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和新生兒多臟器功能衰竭等死亡。

醫療評估分析

經河南XX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XX市婦幼保健院對楊XX的醫療行為在宮縮強度監護和先兆子宮破裂診斷等專業注意義務方面存在少部分過失, 與楊XX出現子宮破裂後果之間存在少部分因果關係(參與度理論參考值為20%~40%)。

楊XX之子發生重度窒息的主要原因考慮為產婦子宮收縮過強、子宮破裂出血(血性羊水)和胎膜早破等, 與經治XX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失之間具有關聯性(參與度理論參考值為60%~90%)。

原告認為

XX市婦幼保健院的診療行為與楊XX的損害後果有關聯性, 參與度為20%~40%, 按40%來計算損失。 XX市婦幼保健院的診療行為與楊XX、李XX之子的損害後果有關聯性, 參與度為60%~90%, 按90%來計算損失。 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50余萬元!

被告認為

醫療損害糾紛的前提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而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於被上訴人。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客觀合法, 該鑒定機構鑒定資質不明, 鑒定分析說明與確定責任存在疑問, 該鑒定結論顯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一審認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 XX市婦幼保健院的診療行為與楊XX的損害後果有關聯性, 參與度為20%~40%, 楊XX主張按40%來計算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其主張過高, 根據本案情況, 原審法院定為30%。 XX市婦幼保健院的診療行為與楊XX、李XX之子的損害後果有關聯性, 參與度為60%~90%, 楊XX、李XX主張按90%來計算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其主張過高, 根據本案情況,

原審法院定為80%。

二審判決

被告醫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 河南XX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為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 其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XX市婦幼保健院在楊XX分娩過程中存在過錯, XX市婦幼保健院雖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 但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證據, 故原審法院採信該鑒定結論, 並判令XX市婦幼保健院對楊XX、李XX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上訴人關於自身不存在過錯, 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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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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