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妻子李某于2013年結婚, 上周到法院起訴離婚, 但法官告知他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讓他很是鬱悶, 打電話向我諮詢, 我們分析一下他是因為什麼被法院拒絕的。
1、如果王某是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王某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王某的妻子李某有三種情況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 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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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如婦女婚後懷孕,
是因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
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
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法院可以受理,
並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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