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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熟知的唐代夫婦婚姻生活之間的那幾件事

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 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 很多人都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了新事物, 不會想到在宣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敦煌就曾經出土過放妻協定的, 內容大概就是說我們因前世三生的緣分今生才結為夫妻, 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 不如痛快地分手, 希望你重整江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 互相擠兌, 離了之後希望你打扮的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份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 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 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來做見證, 好聚好散, 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而在以往的歷史記載當中, 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 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的地位, 很多朝代的婦女沒有離婚自由,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 出妻, 女子卻只能夠忍受。 同時女子被休被出, 這是被當成奇恥大辱的, 改嫁更是喪失貞節。 於是我們以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的被動的, 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所有的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底下的。

在《秋胡》故事中, 秋胡幾年不歸, 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 任從改嫁他人。 ”婆婆表現出乎後人意料, 居然主動地勸其兒媳另嫁他人, 可見唐代是屬於開放型的社會。

唐律護婚中對立離婚有三條規定,

第一, 協定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第二, 仲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第三強制離婚, 夫妻凡是發現有家庭暴力和違律結婚的, 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 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男方, 女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

而且女方再安嫁也不為失節, 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就可以看出來。 唐代公主在嫁的就不在少數。 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 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 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 失節事大”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而上面說到的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被認為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上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該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叛離。

以上種種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唐朝的婚姻制度方面給人感覺更趨向自由一些,尤其高層離婚更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她就成功了。

雖然不能確定這份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的地位也沒有後人想像的那麼低。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上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該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叛離。

以上種種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唐朝的婚姻制度方面給人感覺更趨向自由一些,尤其高層離婚更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她就成功了。

雖然不能確定這份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的地位也沒有後人想像的那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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